2014年9月3日是中國新聞界一個值得記住的日子,當日,上海市公安局宣布偵破了一起以輿論監督為幌子、通過有償新聞非法獲取巨額利益的特大新聞敲詐案件,涉案的21世紀網主編和相關管理、采編、經營人員及兩家公關公司負責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如今,21世紀網新聞敲詐案開審在即,關于這個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的討論依然在持續熱烈的發酵中,21世紀網的行為到底是新聞敲詐還是正常商業交易?如果該案被坐實為犯罪,那么對21世紀網這個媒體單位應如何懲罰?21世紀網相關人員的行為是屬于商業賄賂還是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此種種的討論聲音層出不窮,回到事件本身,我們到底要如何看待此案以及治理新聞敲詐這一國家行動?在筆者看來,在依法治國這個大的背景下,需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觀念和法治方式來看待和處理這些問題。
自2009年以來,21世紀經濟報道、21世紀網、理財周報利用其在業內具有的廣泛影響力,與潤言、鑫麒麟等多家公關公司結成利益共同體,利用上市公司、IPO公司對股價下跌、上市受阻以及相關產業公司商譽受損的恐懼心理,以發布負面報道為要挾,迫使數百家被侵害公司與其簽訂“合作”協議,收取少則數十萬、多則上百萬的“廣告費”,進行“有償不聞”。21世紀網作為新興的網絡媒體,本應代表中國新聞界的新生力量而朝氣蓬勃,但是令人瞠目結舌的是,它居然把手中的新聞傳播權利當作賺錢斂財的工具,這不僅沒有遵守新聞職業道德,還徹底違背了新聞報道必須堅持真實、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嚴重損害了媒體代表社會良知、維護公平正義的形象,是對新聞倫理底線的挑釁和踐踏。
為了將合作關系維系得更緊密,上海潤言、深圳鑫麒麟等財經公關公司還會對部分21世紀網高管“公關”,其手段既有請客、送禮,也有涉嫌行賄行為,金額從數十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在擔任21世紀報系發行人和21世紀傳媒總裁期間,沈顥利用職務便利,在財務報銷、下屬公司注冊地選定等諸多環節存在涉嫌犯罪行為,目前查證的涉案金額累計達100余萬元人民幣。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一些21世紀網的工作人員紛紛私下開辦公關公司,肆無忌憚地實行新聞敲詐。還有部分人員涉嫌內幕交易,故意以負面報道導致相關企業股價下跌,進而大量做空獲取巨額利益。這種扭曲的交易不斷生長,成為現實中的一大市場毒瘤。上市企業對這種媒體環境既恐懼又無奈,除了“合作”別無選擇,這種媒體環境已然成為了財經公關公司與一些財經媒體“互利共贏”、非法牟利的溫床,據初步統計,涉案的企業已經達到了100多家。
資本市場的變化關系到股民的真金白銀,企業的發展更是關系到國計民生,資本市場和企業的運行固然需要媒體的監督,但這種監督應該是客觀中立公正的;市場和企業固然需要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但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規范經營、運作。21世紀網和這些公關公司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等待它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不貸。
從世界范圍的角度看,世界各國都將新聞敲詐視為業界死敵,依法打擊和懲治新聞敲詐也是國際社會通行的做法。美國有一起典型的案例,2006 年4 月7 日《紐約每日新聞》報道了一起《紐約郵報》記者敲詐富豪案件。該報記者賈雷德·保羅·斯頓與該名富豪布克爾的手下取得了聯系,向布克爾索要一年22 萬美元的“保護費”以解決這個問題。布克爾一怒之下報了警,在FBI特工的安排下,斯頓和該富翁的“保護費”談判全被偷偷攝錄了下來。當這起丑聞曝光后,斯頓立即遭到了《紐約郵報》的停職調查處理。
21世紀網和美國這起案件中的手段相似,都是把新聞媒體手中握有的新聞傳播權拿來尋租買賣、賺錢斂財,21世紀經濟報道曾經報道了一篇關于國家電網的負面新聞,國家電網去找了沈顥。雙方達成了“合作”協議,之后沈顥在一次編委會上明確,國家電網有意入股21世紀網,這樣國家電網就是合作伙伴了,以后不能再進行負面報道。還有多家企業與21世紀網有過類似的“合作”。種種這些分明就是對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利的踐踏。
更過分的是,21世紀網整個傳媒集團從上到下都參與了新聞敲詐的非法行為。沈顥承認,對于旗下媒體的新聞敲詐行為,自己不僅是默許,更是領導者、支持者、協調者和參與者。他作為21世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總裁,通過制定高額考核指標,要求下屬媒體利用負面報道和“有償不聞”的方式逼迫被侵害公司合作,從而非法牟取暴利。在嚴峻的生存壓力下,試圖通過打“擦邊球”搞“有償監督”者,恐怕不會只有21世紀網一家,也不會只局限于IPO報道。
新聞尋租不可恕,新聞腐敗難容忍。新聞媒體作為“第四權力”,同樣應該置于公眾的監督和法律的強光之下。惟其如此,不斷走向市場的新聞傳媒方能在法治的軌道內健康成長。(姚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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