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律師將證據原件交還原告 攝/記者 郭謙
楊女士帶著60多歲的母親馬女士在朝陽區藍色港灣大漁京海餐飲公司就餐時,母親上廁所時因地板濕滑、燈光昏暗,從臺階上摔下骨折,此后一直住院治療。四個月后,馬女士去世。因認為餐廳存在過錯,楊女士將該餐廳告上法庭,要求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100萬元。
今天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該餐廳辯稱,馬女士摔傷是因為她年邁、腿腳不靈便,且未注意腳下臺階踏空才摔倒的。摔倒的地方地面平整,無水漬,臺階邊緣有醒目的黃色警示條。餐廳已盡最大的安全警示義務,不存在過錯,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餐廳申請高院搖號指定鑒定機構,對餐廳地面是否較滑,以及馬女士摔傷與死亡的關聯程度進行鑒定。
意外事件
就餐如廁 老人摔骨折后死亡
2015年5月28日中午,楊女士帶著母親到藍色港灣大漁京海餐飲公司就餐。
楊女士說,母親上了年紀,腿腳不是很靈便。就餐期間,母親單獨去了衛生間,因餐廳地下一層燈光昏暗、臺階濕滑,母親一下子摔倒在衛生間門口處。
楊女士立刻帶母親去醫院就診,經朝陽醫院急診、留院觀察,診斷為右肱骨外科頸骨折,左肱骨粗隆下骨折,6月5日手術后一直住院治療。9月25日,母親離開了人世。
楊女士認為,是因為大漁鐵板燒餐廳燈昏地滑導致母親摔傷進而死亡,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大漁鐵板燒餐廳賠償其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0萬元。
法庭審理
被告:自己沒過錯 不同意賠償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楊女士本人出庭,雙方均委派一名代理律師應訴。
庭審時,被告北京大漁京海餐飲有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稱,本案屬于侵權糾紛,應適用過錯原則,馬女士摔倒的地方燈光照明強度適中,地面平整,摩擦力適中,無水漬,臺階邊緣有醒目的黃色警示條。餐廳已盡最大的安全警示義務,不存在過錯,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馬女士摔傷是因為她年邁、腿腳不靈便,且未注意腳下臺階,踏空才摔倒的。”被告代理人說。
被告表示,馬女士本身患有高血壓、高血脂、心臟病等多種疾病,在朝陽醫院手術治療后,骨折基本痊愈,后轉至六里屯社區服務中心進行康復治療,后來由于她自己本身的疾病加重,所以又到朝陽醫院和北京市第一中西醫結合醫院治療。
從原告提交給的材料及證據來看,馬女士去世的真正原因是因為心臟病,大漁餐廳對馬女士1個多月的摔傷骨折治療認可,其后續治療其他自身疾病與餐廳沒有關系,“原告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她的母親摔傷會導致這些疾病復發和加重,所以原告要求賠償馬女士治療摔傷和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沒有道理。”
大漁餐廳稱,馬女士摔傷后,大漁餐廳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并由工作人員陪同去醫院看病,墊付了3400多元的醫療費,8月5日又墊付了3萬元醫藥費,“我們已盡最大限度的救助義務,不應該再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申請對地面及受害人死因進行鑒定
楊女士說,事發當天她本人并不在場,“我們一家在大漁餐廳給父親過生日,后來有服務員跑來告訴我們母親在衛生間摔倒了,我問他們是在哪摔的,服務員說是在衛生間門口。我急忙跑到地下衛生間門口,看到母親在地上坐著,兩只胳膊都擰著勁兒似的,抬也抬不起來。我印象中燈光十分昏暗,旁邊還有保潔員一直拿著墩布在擦地。”
楊女士說,我當時還問怎么大中午正有顧客的時候擦地。當時警察也在場,“明確告訴我們,我們這個事情屬于侵權案件。”
楊女士表示,母親因為摔了一跤,才導致疾病復發。被告要推責,可以拿出反駁的證據。“餐廳的臺階設置與國家相應的規定明顯不符。”
大漁餐廳對原告所稱事發時燈光昏暗,保潔員在擦地并不認可,被告堅持認為,意外是馬女士踩空臺階所致。
大漁餐廳表示,該公司在藍色港灣內,所有建筑風格都是一起設計的,“不可能給無資質的餐廳或公司經營。我們只在營業結束后,才進行清潔和整理,不會在營業時候拖地。對于地面是否較滑,以及馬女士摔傷與死亡的關聯程度,我們申請由高院搖號指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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