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事發現場
朝陽原京運鑄造廠禮堂坍塌事故追蹤
2012年7月11日朝陽區金盞鄉原京運鑄造廠禮堂因翻修發生重大坍塌事故,市安監局認定了三名相關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相應的責任。朝陽法院對其中兩名責任人任力國和蔣伯君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1年和1年緩1年的刑罰。
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獲悉,涉案施工方朝東鑫旺公司在事故后墊付和賠償了各項損失及繳納行政罰款后,認為賠償金不應由該公司支付,遂起訴包工頭任力國,要求其賠償361萬元。一審法院判令任力國向原告賠償160萬元。
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訴,三中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案情回顧
禮堂施工改造時坍塌致3死2傷
2012年7月11日中午12時48分左右,朝陽區金盞鄉原京運鑄造廠禮堂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在對樓面實施找平作業時,禮堂東側整體突然坍塌。
坍塌部分長約28.8米、寬約12米,事故導致施工的5名工人3死2傷。
記者了解到,原京運鑄造廠禮堂建造于1988年,無設計單位和設計圖紙。
2011年9月,金盞鄉農工商公司代表鄉政府與朝東鑫旺鋼材銷售有限公司簽訂了改造協議,擬建物流產業園區,租賃期20年。
2012年6月,朝東鑫旺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委托社會人員任力國進行裝修工程。
兩責任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
2013年7月,北京市安監局通報該起坍塌事故調查結果。調查報告顯示,禮堂裝修未進行專業設計,沒對原有房屋結構進行檢測,未能及時發現原有房屋結構設計缺陷。
施工時,在二層澆筑的80多噸混凝土增加了樓面載荷,導致一層鋼屋架超極限強度,禮堂東側整體突然坍塌。
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朝東鑫旺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生、禮堂裝修工程項目負責人任力國、禮堂裝修工程現場負責人蔣伯君3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追究刑事責任。金盞鄉農工商公司總經理張文,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監督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事發后,任力國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朝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禮堂裝修工程現場負責人蔣伯君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朝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但此案并未完結,2015年4月,施工單位朝東鑫旺公司將包工頭告上法院索賠。
法院審理
施工單位:起訴包工頭索賠360萬
朝東鑫旺公司起訴稱,該公司和包工頭任力國簽訂《簡裝合同》,約定由任力國對京運鑄造廠禮堂進行裝修,任力國負責施工現場安全問題,施工過程中發生一切人身傷亡事故責任由任力國承擔,任力國負責施工中的人工費、機械費、腳手架租賃費及現場安全管理費。
由于任力國違規施工,2012年7月發生坍塌事故。事發后,朝東鑫旺公司代任力國向傷亡工人支付了賠償金等費用,代為支付了現場清理費及腳手架租金,北京市安監局對朝東鑫旺公司罰款22萬元。
朝東鑫旺公司認為,任力國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故起訴要求任力國賠償工人死亡賠償金、受傷醫療費等各項損失361萬元。
包工頭:裝修沒合同 是雇傭關系
庭審時,包工頭任力國辯稱,朝東鑫旺公司與他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朝東鑫旺公司提交的《簡裝合同》是該公司偽造的假證據,合同上他的簽名和手印、合同章都是假的,他自己沒有簽過字,也沒有按過手印。
任力國說,工程不存在發包問題,是朝東鑫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雇的他,他又找了幾個人,裝修禮堂施工時出了問題。
“當時只是口頭約定,他負責出材料出資,我負責清工,施工過程完全是按照田某的要求施工。”任力國說,他和對方是雇傭關系,出了事故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施工公司及包工頭
承擔連帶責任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朝東鑫旺公司將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任力國,未盡審查義務,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沒有施工資質的任力國,在事故過程中未對工人盡到生產安全培訓義務,對該事故發生亦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朝東鑫旺公司、任力國應對此次生產安全事故的民事賠償事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朝陽法院一審判令任力國向原告支付賠償金160萬元,駁回朝東鑫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雙方均不服上訴,三中院駁回兩方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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