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4號國務院令,公布《地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促進地理信息應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推進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數據開放共享。
《條例》對地圖編制主體、編制標準等作出規定,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并定期更新。
《條例》明確了地圖審核范圍、送審主體、審核內容和程序,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使用的地圖應當即送即審,地圖審核不得收費。
《條例》要求,出版單位從事地圖出版,應當具備地圖出版業務范圍,在出版物中插附的地圖應當是經審核批準的地圖,并規定對地圖著作權予以保護。
《條例》規定了互聯網地圖服務市場準入、數據安全管理、用戶信息保護、違法信息監管及核查備案等制度,要求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用戶信息須經用戶同意,發現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內容的,立即停止傳輸,向有關部門報告。
地圖是國家版圖的主要表現形式,直觀反映國家的主權范圍,體現國家的政治主張,具有嚴肅的政治性、嚴密的科學性和嚴格的法定性。近年來,地理信息產業迅速發展,地圖的編制方式、承載內容和傳播手段發生重大變化,制定《條例》,對于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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