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份下旬,陶某對我說我的事情沒有做好,要我退出,我就不管工程了。到了3月份,我在大連,由于資金鏈斷裂,工地停工。
“從2014年5月初開始,陶某安排張某等人把我控制在武昌積玉橋他們租的一個私房里。直到7月份,陶某等人又把我控制在東湖景園A區10棟1005,C區30棟906室等地。
“9月6日,我又被他們帶到了黃岡市,一直被關在一個小區的七樓。被挾持的這段時間里,他們用拳頭、棍棒打過我幾次,傷得不重,主要是嚇唬我,不讓我離開他們的視線,一直要求我找趙某還錢。
“期間張某、陶某都威脅我:‘你不要跑,跑的話,你的兄弟姐妹都跑不脫。’我從5月份一直被他們控制到了9月份,他們帶我多次找趙某談,但都沒有拿到錢。
“2014年9月4日,陶某威脅我,要我打電話把我老婆騙到了東湖景園C區30棟906室。9月5日上午9點,張某一進門就對我說:‘沒有什么談的了。’張某從腰上拿出一把剪子給了李某清,張某把我左手按在板凳上,李某清拿著剪刀先剪斷我的左手小指,接著又剪斷無名指。我沒有反抗也沒有叫。陳某拿出繃帶給我包扎,還噴了一點云南白藥。斷的指頭不知道被誰放進了冰箱里。
“9月6日中午12點左右,張某、陳某、蔡某他們把我的斷指放進一個盒子里,帶我到沌口開發區。在開發區萬達廣場步行街趙某老婆的服裝店里,我對趙某說了幾句狠話:‘老子給你三天時間,你看著辦,老子再來找你就要你的命。’說完我把盒子放在他店里桌上就走了。”
李某靜再三說:“是陶某教我這樣威脅趙某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趙某拿錢出來。”
法院判決12人系共同犯罪
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陶某、張某、李某為索取債務,經商議后分別邀約李某清共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長達數月之久,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在非法拘禁期間,張某、李某清、陳某共同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陶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自制手槍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本案不予區分主從犯,應按照上列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處罰。
在故意傷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提議并提供作案工具,李某清持械直接實施傷害行為,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陳某事先明知他人欲持剪刀傷害他人身體,仍接受他人指使實施購買藥物,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
此外,陶某等人均提出本案系為索取合法債務而引發,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均予以采納。陶某、張某、李某、陳某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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