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涉嫌受賄罪一案又有新動向,近日,宋建國之子宋喆因為貪污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今天上午,宋建國一案也將在一中院一審宣判。
指控
被控貪污受賄共1200余萬
檢方對宋喆的指控罪名總共兩起,一是涉嫌貪污罪。宋喆于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間,利用其先后擔任北京市公安民警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趙某,私自將宋喆在辦案過程中扣押的一輛走私白色保時捷卡宴越野車變賣。趙某實際收入賣車款17萬元,但告知宋喆賣車款為15萬元,二人將賣車款據為己有。后因害怕受到追究,宋喆指使趙某購買了一輛同款銀色車并將其改裝為白色。
在檢方指控的第二項罪名,宋喆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共涉及5起犯罪事實。
宋喆于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間,身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宋建國之子,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王昊、孔某,通過宋建國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宋建國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領導職務上的行為,分別為高某辦理“京A”機動車號牌、為深圳市威爾電器有限公司、南京多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攬北京市交管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和單位給予的人民幣1176.6萬元,美金12.32萬元,共折合人民幣1256.45萬元。
受審
辯稱提供勞務服務獲報酬
在法庭上,宋喆辯解說,在貪污罪的指控中,他從未同意趙某將扣押車出售,出售該車是趙某擅自所為。在利用影響力受賄的指控中,他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故意,本意是想靠自身優勢賺取報酬,涉案投標產品均符合招標要求,而為高某辦理車牌的行為,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
宋喆的辯護人表示,宋喆沒有非法占有涉案卡宴車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施犯罪的客觀行為,在利用影響力犯罪的指控中,部分公司提供了勞務服務,獲得相應的報酬。同時,宋喆為高某辦車牌的事實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增加關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名之前,因此該項指控不應該成立。
宣判
數罪并罰判有期徒刑20年
法院一審后認為,宋喆收受高某錢款的時間是2009年6月,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因此對此條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宋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單獨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法院數罪并罰,判處宋喆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宣判后,宋喆已經提出上訴,其認為一審存在程序違法,關于貪污罪系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對認定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或系適用法律錯誤,或系認定事實錯誤,或系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應當宣告無罪。
宋喆要求二審改判涉嫌貪污罪無罪;改判為高某辦理京A機動車號牌、為威爾公司、多倫公司、中鼎安公司、直真視通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的行為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無罪。
宋建國之子怎么和交管局做生意?
今年5月25日,宋建國因涉嫌受賄罪在一中院受審,檢方指控,2004年至2014年4月間,宋建國利用其先后擔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長、北京市交管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分別為北京新月聯合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北京馬橋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郭某等人在辦理“京A”機動車號牌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90余萬元。
揭秘
幫發小辦兩張“京A8”收60萬
宋喆表示,托他辦理“京A”號牌的高某是自己的發小,當時在花鄉二手車市場販賣二手車。
2009年,高某找自己辦個“京A8”號牌,他為此找到了父親宋建國。宋建國將此事交給秘書處理,在宋建國簽字后,申請表轉到了車管所,高某獲得了“京A8”號牌。2011年,他再次幫高某辦了一副“京A8”號牌,兩次收的60萬元均用于日常花銷了。
高某則表示,自己也是受朋友之托辦理“京A8”號牌,在辦理牌照的過程中,自己從中收取好處費一萬元。
“京A”是北京最早開始發放的車牌號段,上世紀90年代初,私家車遠未普及,街上跑來跑去的轎車大部分屬于政府公務用車,不是送文件的就是接領導的,“京A”車牌于是被貼上了“官與權”的標簽。據媒體報道,一張“京A8”號牌在車牌交易市場曾叫價20萬-30萬元。
不過,像“京A”這種特殊的車牌,從上世紀90年代起就已經在北京市“絕跡”,一般車主都無法辦理,而交管局內部給部分單位留有一定京A牌照的配額,雖有規定但執行不嚴格,這點從宋建國受審前,已經有5名交管局內部人員因倒賣京A牌照獲刑就可以看出。
投標前談好價獲利近400萬
宋喆在其他被控犯罪事實中,基本是利用自己宋建國之子的身份,與交管局做生意,其“生意伙伴”王昊就表示,他們的業務中,負責交管局關系的方面,均是宋喆“出馬”,而在獲利后,宋喆的部分錢款用于理財。
比如交管局的執法記錄儀采購中,幾個人就有分工。據王昊說,2010年采購前,宋喆會提前安排他和孔某到網上找好的廠家及產品,準備投標。王昊找到曾經在警用器材設備展上認識的中鼎安公司老板張某,讓張某公司投標。投標前他們約好底價,投標價格高出底價的都是傭金。宋喆此后再跟交管局的相關領導打招呼。
在宋喆記憶中,該筆投標他們私下最終賺了近400萬,王昊后來跟宋喆提過,去地下錢莊將該筆錢款的支票串成了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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