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11日消息(通訊員嚴獻文林嫩青記者談星余)記者從海南高院新聞發布會獲悉,海南法院建立領導干部干預過問案件記錄制度,并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人員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這意味著領導干部在干預過問案件時將“全程留痕”。
當天的發布會上,海南高院副院長張光瓊從起草背景、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等三方面對《海南法院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細則》和《海南法院貫徹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細則》進行了介紹。
《海南法院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細則》共分五章十八條,主要規定了記錄對象、記錄要求、記錄流程、例外情形、報送程序、特別報告事項,以及對法院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保障機制。明確了記錄的對象是外部人員過問信息,而非局限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信息。在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私下會見、聯系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等15項行為將列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特別報告事項。
《海南法院貫徹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細則》分為四章共二十三條,以總則形式明確全省各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非經法定程序或相關工作程序,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過問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批轉、轉遞涉案材料。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過問案件或者批轉、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或相關工作程序進行,并且由被過問的法院辦案人員記錄填報,做到全程留痕,一次一記錄,永久保存。內容主要包括全省各法院工作人員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過問案件的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針對全省各法院過問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如何處理提出了具體的行為指引,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過問案件情況必須全程留痕作出了明確規定等六方面內容。
兩《實施細則》從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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