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沒辦成忙退款
局長科員雙雙獲刑
一位中間人符某向辦案人員證實,2011年,他向鄒眾斐介紹了黃某、謝某等8個人辦相關指標,5個人的指標費是3萬元,一個是3.5萬元,另外兩個是2.3萬元。“8個人都沒安排工作,后來老鄒先還了5個人的錢,共13.6萬元。”
經查,符堅堅和鄒眾斐共收取62名辦理公益性崗位人員的錢財182.3萬元。因長期拖而未辦,符堅堅和鄒眾斐陸續退還110.3萬元。
符堅堅辯稱:“中間介紹人是鄒眾斐找的,鄒交錢給我時,收取兩、三千元的介紹費。找人是鄒眾斐收錢,退錢時也是他退的。”
此前,臨高法院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符堅堅有期徒刑12年。以受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鄒眾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該院認為,符堅堅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通過鄒眾斐向群眾索取指標費共182.3萬元,符堅堅還收受鄒眾斐辦理指標費3.2萬元,二人行為構成受賄罪。鄒眾斐還構成行賄罪。
兩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此案被海南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該院認為,符堅堅到案缺乏主動性,不能認定為自首。而鄒眾斐主動如實供述行賄事實,是自首。二人案發前退還部分贓款,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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