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北京、河北、福建、四川4省市發生在校園內的67起刑事犯罪典型案例進行通報,其中38起為故意傷害,占絕大多數。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這些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多為男性。
被告人平均年齡在15到17歲之間
這些案件發生在2007年至2014年,均為校園內、或起因在校園內的刑事犯罪案件。其中除有38起為故意傷害外,還有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各10起,搶劫案件5起,此外還有強奸和強制猥褻婦女等案件。值得注意的是,青少年更容易受到網絡色情和暴力等不良影響,有2起案件涉及到利用網絡犯罪或者網絡為犯罪的主要起因。從年齡跨度來看,案件被告人平均年齡為15至17歲,被害人平均年齡為14至16歲。孫軍工表示,校園犯罪案例的犯罪誘因簡單,但危害后果嚴重。
據了解,校園犯罪案件在定罪量刑時,應堅持寬嚴相濟和雙向保護,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孫軍工強調,這些案例反映出青少年沖動易怒、不成熟的性格,以及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穩定的特征,而有些學校管理不善,對學生心理成長疏于關注。孫軍工同時指出,案例反映出青少年法治意識淡薄以及家庭、學校和社會法治教育缺位的問題。選擇開學季通報這些案例是希望社會能夠給予未成年人更多的關愛,教育他們依法行事,幫助他們順利成長。
離異家庭少女毆打他人并強迫拍攝裸照
有些案件的當事人缺少監護人的有效監管,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缺位的情況。福建高院黨組成員段思明通報的林某某、樓某某強制侮辱婦女案就屬于這樣的情形。2013年4月10日,林某某認為其被陳某某辱罵,通過他人將陳某某約出并帶到巷子里,林某某與樓某某先后對被害人實施打耳光、拉扯頭發等毆打行為,此后,林某某叫被害人“把衣服脫光”,對方因害怕哭泣而不敢反抗,遂將衣褲脫光,林某某、樓某某及在場的另兩名女學生對被害人圍觀取笑。其間樓某某使用手機對陳某某的裸體拍攝了十余張照片,通過藍牙傳送給在場人員。當晚被害人陳某某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到醫院就醫,被告人得知被害人報警后,將手機中被害人的裸照刪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樓某某、林某某行為已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因系初犯,作案時均不滿十八周歲,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后積極賠償并取得對方諒解,以及案發時在場人員均為女性,被害人裸照被刪除,未造成其他惡劣影響等情節,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判處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件被告人與被害人均為少女,被告人樓某某與林某某的父母均離異,二人自幼均缺少監護人的有效監管,祖父母對其過于溺愛,管教乏力,她們缺乏正確引導,思維叛逆,法制觀念淡薄。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長中具有重要作用,應當重視孩子的心理成長,切實履行好監護責任。
有學校四個校區僅配備十三名保安人員
正如孫軍工所說,有些學校存在管理不善的情況。據北京高院副院長安鳳德介紹,2013年4月,王某在北京市某職業高中門前滋事,持刀扎傷被害人王某某,后又在某大學南門附近,無故毆打李某某、肖某。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對被告人王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本案因校園矛盾引發,兩名在校學生發生糾紛后,試圖通過“約架”的方式請社會人員幫忙解決。在此過程中,社會人員在上課期間闖入教室將學生帶出學校,并在學校門口無故將其他學生扎傷。該案中,被告人王某等社會人員進出該職業高中時,門崗處均無保安人員履行核實身份、查驗證件、登記信息等安全保衛職責,致使被告人王某可隨意進入校園滋事。
案件審結后,法官專程前往該校調查了解安保措施情況,發現門崗雖有兩名保安人員,但并未對進出車輛及人員進行查驗、登記。可見,學校并未對此案發生引起足夠重視,亦未吸取教訓,安保制度仍未有效落實。該校四個校區、兩千余名在校生僅配備了十三名保安人員,且人員流動性較大,常存在工作幾個月即辭職的現象。為此,該法院專門向區教委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教委協調各方,確保各學校配備充足的保安人員,保障校園安保人員的穩定性。區教委積極采取措施整改,并向法院正式復函,表示已建立健全該區教育系統安全保障體系,全方位監控校園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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