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陵水縣國營嶺門農場光嶺村“金塘”魚塘屢次被強挖事件,經媒體曝光后,矛盾進一步升級,部分群眾聚集在省電視臺、農墾總局上訪,引發輿論熱議。8月底,這起長達三年的糾紛調處終于塵埃落定,涉事三方矛盾得到緩和,達成了新的共識。
針對“金塘魚塘”事件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8月初,省綜治辦下發了《對嶺門農場光嶺村進行重點村莊掛牌督辦的通知》,要求陵水縣綜治辦盡快協助嶺門農場解決光嶺村的矛盾糾紛和社會治安問題。9月17日下午,記者跟隨陵水縣政法委一行走進嶺門農場光嶺村對“金塘魚塘”事件進行回訪,重新對此事進行了梳理。
深入調查三年糾紛始末
8月11日,陵水縣成立了以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縣綜治辦主任譚澤卡為組長、農場主抓綜治工作的領導為副組長,公、檢、法、司、國土、信訪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深入開展掛牌整治督辦工作。經深入摸排發現,嶺門農場光嶺村的社會治安重點問題主要是農場、18戶農戶與魚塘承包方劉青利(魚塘的第一承包人)三方之間的土地權屬問題,該轄區治安隱患的主要根源也是由該土地權屬問題引發的。
據了解,1995年底,嶺門農場新華區光輝隊和光華隊(光嶺村)許碧峰、陳亞牛等18戶村民私自以每畝510元的價格,將57.9畝的農場國有土地發包給劉青利用于水產養殖,期限為15年。
1996年10月,農場為了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經嶺門農場黨委會討論通過,決定對農場范圍內的水田、魚塘、土地、經濟合同等進行清理,并依法依規收回光輝隊和光華隊(光嶺村)18戶村民私自發包給劉青利的57.9畝國有土地。
1998年5月農場將收回的18戶村民私自發包的57.9畝土地,以每畝380元的價格繼續租給劉青利用于淡水養殖作業,期限為30年。在2002年,劉青利將魚塘的承包權轉讓給了外甥王世大,與其姐夫王積章共同管理。
2012年8月,因土地增值,陳亞牛等18戶村民突然要求劉青利按照1995年與他們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約定向他們繳交承包金,并要求將所承包的土地交還給他們18戶村民。許碧峰、陳亞牛等18戶村民的要求遭到了劉青利的拒絕,隨后,許碧峰、陳亞牛等18戶村民將劉青利和第三方國營嶺門農場起訴到陵水縣人民法院。至此,三方關于土地承包問題的矛盾開始形成。
2013年9月2日,陵水縣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劉青利拖欠原告許碧峰等18戶村民從1997年6月10日至2010年12月10日共計13年6個月的承包金51637.5元,其中由被告支付29184.13元,第三方嶺門農場返還22453.37元。
因不服陵水縣人民法院的判決,被告人劉青利和第三方嶺門農場遂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3年12月,省一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也駁回了嶺門農場和劉青利的再審申請。
由于劉青利和王世大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拒絕支付土地承包金,從而引起了部分村民的情緒,幾次動用挖掘機對王世大所承包養殖的魚塘強行挖溝放水、填塘、破壞檳榔樹等一系列過激行為。在此期間,還發生了部分村民聚集在省電視臺、農墾總局進行上訪,劉青利、王世大通過《直播海南》進行曝光等事件。從對薄公堂到調解賠付,此事件已有三年之久。
多方勸導三方達成共識
“村民們雖然贏得了官司,但是由于法律意識淡薄,發生了過激行為,才導致了矛盾的升級。”陵水縣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縣綜治辦主任譚澤卡表示,對群眾的訴求和反映的問題,要勇敢應對,依法依規解決問題,才能妥善處理好群眾之間的矛盾。
8月17日,在縣綜治辦的牽頭組織下,由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土、信訪、農場及農墾組成的工作組成員,就部分村民破壞魚塘和劉青利、王世大拒不支付承包金問題,挨家挨戶對18戶村民和劉青利、王世大進行思想勸導,使雙方終于和解。經過多方的共同努力協調,農場、18戶農戶和承包商劉青利、王世大三方達成了新的協議,由嶺門農場發包給18戶村民,村民再承包給王世大,形成三方共贏的局面。
“三方協商好了,我們也能安心在這里投資,希望今后能和當地老百姓更融洽地相處。”據悉,2002年王世大從舅舅劉青利手中承包金塘魚塘以來,生產經營比較順利,每年投入近100萬元,對這里的發展前景比較看好,也十分愿意繼續承包下去。王世大表示,對村民破壞魚塘一事將不再予以追究,法院判決的承包金也已全部支付給18戶村民。
村民代理人曾小堅說:“我們對這次的協商結果比較滿意,只要承包商能夠按時交租,帶動我們的經濟發展,也是值得高興的事。”
魚塘事件引法律意識思考
至此該事件已妥善地予以解決,因該土地權屬糾紛而引發的影響社會治安穩定的各類治安問題隱患,也基本予以解決。一場因事件各方法律意識淡薄引發的鬧劇,也提醒人們應該增強法律意識。
“從這次事件中我們也充分認識到了群眾工作中的不足,今后還要教育群眾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職能部門也要增強法制觀念和服務群眾意識,依法依規解決矛盾。”嶺門農場副場長陳杰說,近日來,農場還專門舉辦了法律課堂走進村莊活動,向廣大農民進行法律宣傳和教育,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提升農民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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