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狀告公路養護單位索賠50萬元;海口龍華區法院一審判決:雙方各承擔50%責任
2014年6月23日晚,符強從儋州打車前往海口。約兩小時后車開至海口石山鎮火山口大道與繞城高速路交會處的高速路橋上時,因前方發生交通事故致該路段堵車,車輛被迫停在路邊。符強下車小便,不慎從高速公路橋跌落,當場摔亡。符強家人認為事發路段的養護單位管理不到位才釀成悲劇,遂將該路段的養護單位海南省交通工程機械維修中心告上法庭,索賠50萬余元。
高速路堵車男子下車小便摔亡,家屬狀告公路養護單位索賠50萬
2014年6月23日19時許,52歲的符強和兩名朋友打車從儋州新州鎮前往海口。21時10分左右,一行人到達海口火山口大道與繞城高速路交會處的高速公路橋上。因前方發生交通事故致堵車,車輛被迫停在路邊。由于不知道路何時才能恢復通行,符強便下車到高速公路橋中間小便。符強翻越高速路橋中間護欄,不慎從高速路橋中間的空隙摔到高速路橋下的空地上,當場身亡。在事發現場,繞城高速公路橋左幅與右幅間留有約60厘米的空隙,空隙兩邊均設有護欄。該路段的養護單位為海南省交通工程機械維修中心。
符強家人稱,事發地點有很長的一段路護欄缺失,高速路橋中間留有約60厘米的空隙,而高速路橋離地面的高度有8.3米,管理單位未設置明顯安全標志和警示標志,在晚上光線暗的情況下,存在安全隱患。海南省交通工程機械維修中心作為管理單位沒有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符強從高速路橋上中間空隙處摔下造成死亡的損害后果應承擔賠償責任。符強家人要求海南省交通工程機械維修中心賠償502273.5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41.8萬元、喪葬費2萬元、撫養費2.4萬元、精神損失費3萬元。
?? 一審判決:雙方均存在過錯,應分別承擔50%的責任
海口龍華區法院認為,在事故發生路段,繞城高速公路橋左幅與右幅間留有約60厘米的空隙,空隙兩邊雖然設有護欄,但是未采取更嚴密的防護措施,未能有效防止行人跨越護欄造成傷害。因此,海南省交通工程機械維修中心作為海口繞城高速公路的養護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死者符強系成年人,應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識,在高速公路上翻越護欄屬違法的危險行為,其對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綜上,符強和被告雙方各承擔50%的民事責任。近日,龍華區法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判令海南省交通工程機械維修中心賠償符強家屬死亡賠償金209180元、喪葬費10012.75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三項合計224192.75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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