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報警后,公安機關于2013年10月8日在孫某的暫住地將其抓獲。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在容留徐某賣淫的活動中,在徐某的房間門口放置宣傳牌,用于為賣淫女介紹、聯系嫖客,并約定對賣淫收入進行四、六分成。其也承認她多次容留,介紹徐某、高某在該酒店進行賣淫,并收取提成。原審法院一審認為,孫某的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介紹賣淫罪;張某的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
一審宣判后,孫某不服提起上訴,濟南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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