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分流而外出打工經商
作為外出人員,七里店街道辦工作人員李飛離開單位之后的道路,稍微辛苦一些。
李飛大約在2012年前后“外出”。李的親屬李薌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當年,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很多,“是單位要他們出去的,要分流。”
在李薌看來,街道辦的工作人員有100多人,但感覺其實有二三十人就足夠了,其余大都沒有太多工作,有的人在單位玩一玩、出去逛一逛,之后就回家了。
“李飛沒辦法,看單位人這么多,這么受壓制,年輕也沒事干,就出來了。”李薌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當年單位要他們自己出去,“自己出去的,交5000元給單位;不愿意出去的,要交8000元。”
所謂“出去”,指的就是離開單位打工。李飛到了南方某省,曾經銷售過樓盤,也曾經每月800元工資幫人賣內衣,“做了很多事,吃了很多苦。”
“我個人認為外出不是件壞事,他們在外面工作也是為國家作貢獻。”李薌稱。
2004年,作為七里店街道辦班子成員,陳景云參與過一次關于“外出”政策的會議。他表示,當時的結果是,外出人員工資照發,但每年要給街道辦交1萬元。
記者在七里店街道辦2007年崗位責任制文件中看到,文件規定,主動外出的每年交3500元,競爭落聘外出的每年交5200元。
出臺外出人員規定的,不止是七里店街道辦。零陵區富家橋鎮2007年鎮干部崗位責任制也提及,外出辦實體人員(主動申請)每人交鎮財政3000元,按財政局統一口徑的打卡工資百分之百發放。分流人員則每人交4000元,工資同樣百分百發放。
2009年,這一崗位責任制文件的表述有所變化。文件稱,對45歲以上人員,實行“自愿上崗”優惠政策,一般工作人員能在外自謀職業者,按照區委2002年(15號)文件精神可以外出,但需交每年8000元的待崗費。
外出人員的待遇并不差。2007年的崗位責任制文件顯示,外出人員享受財政打卡發放的全部待遇,享受工資改革后由區財政補貼發放的有關補助,享受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
但李薌稱,李飛每月只收到單位打來的生活費四五百元。
當年的文件,多少透露出鼓勵人員外出的色彩。2007年的前述文件還規定,符合競爭上崗條件,既不主動申請外出又拒不參與競爭上崗的,停發工資,并不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
記者注意到,一份印制于2013年前后的七里店街道辦通訊錄顯示,“外出”一欄的工作人員,已有7人。
在陳景云看來,在當年,人員外出無疑對單位、個人都是雙贏的。對于單位來說,可以分流一部分人員,而工作人員個人,可以獲得另一部分收入。
“唯一沒好處的,就是老百姓。”他坦言,這些工作人員外出自謀職業,離開了公職崗位,但是,其工資、補助等依然要由納稅人負擔。
與退養、改非人員一樣,“在編不在崗”的外出人員今年也被要求限期返回原單位上班。李飛已于今年6月返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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