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前,虎先生驅車來到金典雅苑小區一樓的朝鮮冷面餐館吃飯。當他打算將車停好時,不料卻被地上的一個廢棄裝置上豎立的螺栓扎破了輪胎,為此花費1130元換了條新輪胎。虎先生認為,車胎被扎破,餐館和小區物業應該對此事負責。然而,然而,小區物業和餐館都說與己無關,虎先生只好訴至法院。
庭審期間,小區物業辯稱,停車場已經交由餐館負責,雙方簽有協議,車輛發生損壞及丟失,都由餐館負責,與物業沒有關系。餐館老板則表示,扎破虎先生車輛輪胎的圓形鐵盤并不在自己管理的范圍,拒絕賠償虎先生的損失。
該案經一審、發回重審,經過了一年多的時間后,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認定小區物業和餐館經營者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本案承辦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不管是停車場、小區還是餐館,都有義務提供適合、安全的停車環境,保障通行義務,如果沒有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給停車及通行造成影響,應該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駕駛人也應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觀察路面、路人等情況是否適合通行及停放,即使有保安指揮,也應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否則,一旦發生糾紛,有保安指揮停車等情況只是會影響過錯責任的劃分,駕駛人并不會因此無責。
本案中,雖然物業和餐館之間有協議,但是該協議對虎先生沒有約束力。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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