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上午8時20分許,81歲老翁符某標駕駛無牌電動車沿著海南海口瓊山大道由北往南在東側第一車道內逆行,行駛距白駒大道500米處,路遇同方向前面由張某明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載妻子),因符某標在超越前面摩托車時未確保安全行駛,致使該車右前側撞擦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左后尾部的貨筐外側,然后電動車摔倒,符某標摔倒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1月2日22時死亡。
交警根據現場勘查、檢驗鑒定得出結論,當事人符某標未靠右側通行,在逆行過程中超越本車道內的摩托車時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張某明未靠右側通行,而且摩托車載物的長度超出車身,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當事人符某標駕車肇事,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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