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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遞差“最后一公里”如何“修補”?
    快遞差“最后一公里”如何“修補”?
    來源: 紅網 作者:徐大發 時間:2014-03-17 17:35
      “未征得收件人同意,就將包裹擱在快遞代收點,送貨上門變成收件自取,同時自取需付寄存費1元……”最近,貴陽一些小區居民向本報反映,一些快遞員送貨總是“差口氣”,給他們帶來不便。(3月10日《貴陽晚報》)
      
      該快遞代收點的行為存在兩錯:一是快遞員沒有把包裹親自送到收件人手中,一是另外收取1元錢“寄存費”。當然這些都是快遞員或快遞公司故意“錯”的,是一種典型的違規違約行為。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規范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保障服務質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企業應當將快件(郵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不難看出,快遞員把包裹放在寄存點還是為了自己省時省力,為了追求更高的投遞效率和更大的利潤。可這一來,卻使快遞服務對象收件人費時費力。這樣的“懶政”既使快遞服務大打折扣,又涉及侵權。
      
      快遞是點對點的服務,快遞員必須將包裹直接送到收件人手中,如果沒有收件人的授權另指定收件人,快遞就不得由寄存點代收。更何況,一旦有差錯或缺失又由誰來擔責?而且網上物流記錄顯示“本人已經查收簽字”,是快遞公司偽造的信息,這更是一種不誠信的違規行為。
      
      再說1元寄存費。如果寄存點是第三者身份,只有在工商部門登記許可方可經營,否則均為“黑戶”,其經營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如果是快遞公司自己設的寄存點,就更不該另收1元錢寄存費了。因為消費者或者出售者在辦理快遞業務時已經出了費用,寄存點是快遞自己設的機構,只要收件人沒收到包裹,那么寄存點的性質就屬于快遞公司的“中轉站”,是自己應盡的義務,不應再收寄存費。
      
      一些快遞員送貨總是“差口氣”,其實就是快遞服務差“最后一公里”,收件人對這樣的快遞“懶政”應當說不,更不能受到“如果非要送上門,那就得多等幾天”的威脅式“綁架”。當拿起法律武器維權,還可以向物價、工商、消協等部門投訴,以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
      
      文/徐大發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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