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海口中院對因瑣事行兇殺人的罪犯劉某良依法執行死刑。
故意傷害罪犯劉某良,男,1987年出生,海南省東方市人。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1日21時許,罪犯劉某良與吉某才、符某進(均已判刑)在某KTV包廂唱歌喝酒。次日凌晨2時許,四人離開包廂,乘坐電梯時與被害人謝某科(歿年18歲)、翁某勝(歿年19歲)及李某雄等人因身體接觸發生口角。
出電梯后,劉某良等人準備乘坐出租車離開,被謝某科、翁某勝、李某雄攔住,雙方再次發生沖突。劉某良等人見狀步行離去,受到謝某科、翁某勝、李某雄持木屐、磚頭、塑料凳等襲擊,劉某良、吉某才、符某進遂持械與對方扭打。在對打過程中,劉某良持隨身攜帶的匕首朝謝某科的右大腿、左上腹捅刺了兩刀,又朝翁某勝的右胸部捅刺,并追上逃跑的翁某勝朝其腹部捅刺。謝某科因心臟、肝臟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當場死亡,翁某勝因肺、肝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當場死亡。
罪犯劉某良因瑣事發生爭執而持刀行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雖是被害人一方挑起事端并先動手追打,在案發起因上具有一定過錯,但劉某良在打斗中持匕首捅刺二被害人,當一被害人逃跑時,又追趕并捅刺,致二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
經海口中院一審及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罪犯劉某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劉某良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認定罪行極其嚴重,核準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下達了執行死刑命令。海口中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對罪犯劉某良的執行死刑命令后,對其驗明正身,并將罪犯劉某良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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