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某與全某等人在臺江一帶開設賭場抽頭漁利,并進行搶劫、敲詐勒索等非法活動,組成了一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該組織人數多,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和行為準則,骨干成員比較固定。為了“激勵”成員,頭目連某和全某將積極參與團伙行動的成員樹立為“榜樣”,向其他成員推廣。日前,該組織的骨干成員陶某因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開設賭場罪被移送臺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一起命案牽出黑團伙
2011年9月13日,臺江區龍城麗景小區樓下的水果店發生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件。受害人林某被多人持刀刺死。警方經過偵查發現,該案系連某、全某等多人所為。經過進一步調查,警方發現,長期以來連某與全某糾集許多“小弟”在臺江區一帶實施了多起開設賭場、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搶劫、敲詐勒索、容留他人吸毒等刑事案件。
據查,2010年以來,連某與全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臺江一帶開設賭場抽頭獲利,并大肆對臺江當地的居民、商家實施搶劫、敲詐勒索。重慶男子陶某明知連某和全某等人結成黑社會組織,仍積極參加該組織。
連某與全某購買了大量管制刀具,有組織地實施上述一系列違法活動,逐漸擴大了這個以連某、全某為首,陶某及汪某等多人積極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連某與全某以開設賭場、敲詐勒索、搶劫為經濟依托,長期盤踞在臺江區紅星路一帶,養“小弟”,以暴力手段插手賭場糾紛,強索債務,打壓同業競爭人員,對與組織成員產生糾紛的群眾動輒使用砍刀、鍍鋅管等兇器進行打壓、報復。2011年9月13日,他們因瑣事將林某毆打致死。
隨著該組織的不斷壯大,連某、全某等人逐漸將觸角延伸至鼓樓、晉安等地,倚仗組織強勢實施了毆打他人、暴力討債、擺場造勢等惡行。
據查,該組織共實施了數十起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手段惡劣,民憤極大,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具有較強的危害性。
骨干成員被立為“榜樣”
據檢方介紹,這個涉黑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與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他們為牟取利益,倚仗惡名在臺江多地開設賭場,連某與全某為壯大組織勢力,稱霸一方,將眾多社會閑雜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招致麾下,指使團伙成員在賭場內看場、望風,因為賭博糾紛發生了多起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涉嫌犯罪行為。
隨著團伙逐漸壯大,連某和全某還糾集手下進行搶劫、敲詐勒索,利用組織強勢插手行業糾紛,并將犯罪所得用于組織成員的揮霍享樂、生活開支和活動費用。
為籠絡人心,連某與全某長期為團伙成員提供食宿,在團伙成員急需用錢時,給予數額不等的資助。連某和全某還介紹手下到其他賭場看場、望風,以獲得更多經濟收入。當團伙成員與他人沖突時,連某與全某就會糾集手下不惜代價進行報復。
與此同時,該團伙成員形成了相對固定的行為準則:該團伙的砍刀、鍍鋅管等工具統一由專人保管,連某與全某調度使用;連某與全某將積極參與團伙行動的成員樹立為“榜樣”,在內部推廣,如汪某因為“業績”突出被連某等人封為“五虎上將”;團伙成員之間要團結,不許內斗,必須要維護連某與全某的權威;在作案時,連某與全某的命令具有同等效力。
經辦此案的檢察官告訴記者,連某與全某樹立起“老大”的威信,以維系他們與團伙其他成員的關系,使手下對他們言聽計從。該組織由連某與全某統一指揮控制、派工作案,可以明確反映出該組織的結構比較緊密,骨干成員相對穩定。
團伙主要成員被起訴或判刑
據檢方介紹,連某與全某糾集手下有組織地通過開設賭場、敲詐勒索、搶劫等獲取大量非法利益。他們擁刀自重,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具有明顯的公然性與暴力性。
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具有較強的危害性。
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警方先后抓獲連某、全某等該組織的領導者與主要成員,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他們已分別被判刑。今年6月6日,該組織的骨干成員陶某向警方投案自首,他因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搶劫罪被移送臺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本報記者王威通訊員楊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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