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五航班炸彈案一審宣判現場(攝影:徐志毅)
引爆“詐”彈的人叫王洪亮,是1986年出生的小伙子。說起動機,他在法庭上陳述,作為一名有前科的刑滿釋放者,在融入社會過程中屢被警察“特別對待”,為泄私憤,他選擇了一種獨特的方式“讓政府花點錢”。
深圳新聞網訊(記者張玲通訊員林勁標)近年,航班“詐彈”事件頻發,截止今年10月,全國查辦的涉及散布或傳播飛機“詐彈”信息案件就達80多起。9月29日,最高法院專門出臺了《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入罪門檻、量刑標準進行了規定。而王洪亮也成了該解釋出臺后被追究刑責的第一人。
航班“詐”彈有什么危害?被告人到底出于何種動機?法官如何量刑?
“我一下來,就發短信,我還活著”
5月15日8時許,在西安前往深圳機場的ZH9243航班上,一切如常。徐某瑛女士是一名旅行社職員,乘坐飛機是家常便飯,可是那天的一些異常還是讓她覺察到了好像“出事”了。
那時,徐女士突然感覺到耳膜一陣疼痛。然后飛機就開始從12000公尺開始急速下降。這種疼痛大約持續了8分鐘。“害怕極了,但不知道發生什么事情。”徐女士用安靜和詭異來容易飛機上的氣氛,連其他人呼吸的聲音都能聽到。
此時地面氣氛更加緊張。深航保衛部副經理陳某稱,接到西安機場公安稱有“詐”彈電話后,公司立即跟機長取得聯系,要求就近降落、清艙檢查。
緊接著,機長進行了廣播,大體的內容是因緊急原因,無法按原班飛行。此時,飛機已經在桂林機場緊急迫降。 “我以為我的命保不住了,很恐慌。”徐女士回憶,當時飛機的安全門全部打開,六個應急滑梯展開。機長連續說了同一個詞:“緊急撤離!緊急撤離!緊急撤離!”
由于距離安全門近,她脫下鞋第一個從滑梯上滑了下來。下來的第一件事就是給家人發了短信,告訴他們“我還活著”。
“我到現在還有一種恐懼。”8月13日,徐女士出庭作證,以后坐飛機還有一種隱形的心理恐慌。據深航的代表稱,當時該公司所屬的三個航班,除了西安起飛的備降桂林機場外,南京到深圳的飛機剛起飛不久立即返航,而北京至深圳的飛機當時還沒有起飛,立即采取了清倉安檢措施。
引爆“詐”彈的人叫王洪亮,是1986年出生的小伙子。說起動機,他在法庭上陳述,作為一名有前科的刑滿釋放者,在融入社會過程中屢被警察“特別對待”,為泄私憤,他選擇了一種獨特的方式“讓政府花點錢”。
“我只是為了發泄心中的憤怒,但是我也是受害者”
引爆“詐”彈的人叫王洪亮,是1986年出生的小伙子。說起動機,他在法庭上陳述,“(查我證的)警察跟我說,他也沒辦法,也是工作,我這里一用身份證,派出所就會報警。我能理解。但是有沒有考慮過我的心理感受,我又沒有做壞事,我有了工作,就是因為以前的事兒,老是來查我的證。”
這事要從他的曾經一段經歷說起,他是一名刑滿釋放者。
據檢察機關的公訴書,王洪亮曾因犯搶劫罪,于2003年7月9日被深圳市福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06年6月26日被福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我一直想融入社會,但是警察卻總是找我的茬。”王洪亮說的是查證這件事讓他覺得很憋屈。
決定打電話前一日,他在一家網吧上網,結果警察來了查了很多人的身份證卻唯獨把他帶走了。王洪亮覺得警察查證已經嚴重影響到他的生活。
在法庭上,他說,有一次他跟女朋友在賓館開房,可是剛入住,警察就找上門,并把他帶到派出所,做筆錄、拍照,讓他感覺很憋屈、丟人。當時女朋友都嚇得臉色慘白“所以我決定必須發泄一下”,于是他想到了打電話恐嚇航班,“讓政府花點錢”。
電話打完,王洪亮就后悔了,“沒想到會有鋪天蓋地的新聞”。于是,當日,他決定逃到東莞。沒想到,警方只有一天時間就將其抓獲歸案。
王洪亮當庭向徐女士、“向社會道歉”,他說不知道會造成這么嚴重的后果,他只是想向檢查他身份證的警方報復,他表示了悔意。
引爆“詐”彈的人叫王洪亮,是1986年出生的小伙子。說起動機,他在法庭上陳述,作為一名有前科的刑滿釋放者,在融入社會過程中屢被警察“特別對待”,為泄私憤,他選擇了一種獨特的方式“讓政府花點錢”。
法官:“機會”損失只作為量刑參考
公訴機關向法庭建議,被告人王洪亮的行為符合編造虛假恐怖信罪的構成要件,且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檢察官認為,王洪亮的行為波及全國,影響人數眾多,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乘客極大的心理恐慌。其中,深圳航空的直接經濟損失333809元,后續航班取消延誤的機會損失394186元。而吉祥航空實際損失為63262.48元。兩家航空公司的全部損失為791257.48元。王洪亮又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綜合這些情節,公訴機關建議在8到12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
法院最終沒有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審判長黃正齊解釋,被告人王洪亮的犯罪行為,不符合《解釋》第四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五種情形之一。
被告人犯罪行為被告人王洪亮的犯罪行為導致后續3對航班取消,造成機會損失共計394186元,該部分損失雖不屬于《解釋》規定的直接經濟損失范圍,故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為397071.48元的犯罪后果,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機會損失屬于間接損失,可在法定刑期幅度內予以考慮。
引爆“詐”彈的人叫王洪亮,是1986年出生的小伙子。說起動機,他在法庭上陳述,作為一名有前科的刑滿釋放者,在融入社會過程中屢被警察“特別對待”,為泄私憤,他選擇了一種獨特的方式“讓政府花點錢”。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第四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相關鏈接:
公安部:長沙福州三起“詐彈案”嫌犯均被刑拘?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