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做好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規范經辦管理,根據《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10月29日,海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研究制定下發了《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操作規程(試行)》。
據了解,繳費補貼資金按照“項目征收農用地畝數×征地當期農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0個月×50%”進行測算,最終補貼金額以實際計發為準。
據介紹,市縣農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財政部門審核蓋章的《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明細表》,將補貼資金記入補貼對象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并根據補貼對象的參保情況做相應的處理:
一、未參加任何形式社會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按照規定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后,將補貼資金記入其個人賬戶。
二、已經參加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由農保經辦機構將補貼資金直接記入其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對于已經領取待遇的人員,由農保經辦機構按照補貼資金到賬時其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并自補貼資金到賬的次月起,與原個人賬戶養老金一并發放。
三、已參加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且尚未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辦理居民養老保險登記,建立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時將繳費補貼數額記入該賬戶,并做好封存標記。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符合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封存的繳費補貼按照40%、60%的比例分別劃入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并做好“征地補貼”標識,與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一并發放,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根據相關規定,將從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進行轉移或退還處理后,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已參加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由農保經辦機構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從業人員繳費補貼明細和繳費補貼到賬時間,協調社保經辦機構按繳費補貼的40%、60%分別劃入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并做好“征地補貼”標識。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繳費補貼資金到賬時其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自補貼資金到賬的次月起與原個人賬戶養老金一并發放。
據了解,按照2009年6月18日發布的《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參保的被征地農民,農保經辦機構按以下方式處置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原基金):
《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時未達到原辦法領取待遇年齡的,分三種情形轉移基金:
(1)尚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由農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編制《海南省原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明細表》(附件6,以下簡稱《轉移明細表》),向財政部門申請將原基金轉入城鄉居保財政專戶,并根據財政部門審核蓋章的《轉移明細表》將原基金全部劃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已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由農保經辦機構根據財政部門審核蓋章的《轉移明細表》將原基金全部轉入其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3)已參加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且尚未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按規定辦理居民養老保險登記,建立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農保經辦機構根據財政部門審核蓋章的《轉移明細表》將原基金全部轉入其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做好封存標記。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符合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封存的原基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入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基金統籌賬戶儲存額按照40%、60%的比例分別劃入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并做好“原辦法”標識,與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一并發放,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根據相關規定將從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進行轉移或退還處理后,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已參加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由農保經辦機構將原基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入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基金社會統籌賬戶儲存額按40%、60%分別劃入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并做好“原辦法”標識。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原基金到賬時其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自原基金到賬后的次月起與原個人賬戶養老金一并發放。
《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前已按原辦法領取待遇的,如按有關規定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原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及統籌賬戶基金不再進行轉移歸并,其養老保險待遇分別計算后疊加。[附表]
表1: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表
附件1 | ||||
市(縣) 征地項目 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表 | ||||
填報單位: 村民小組 |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 |||
國土部門下發擬征土地告知書文號 | 擬征土地告知書下發時間 | 年 月 日 | ||
擬征農用地涉及的家庭戶數(戶) | 擬享受繳費補貼對象人數(人) | |||
本村民小組現有農用地總面積(畝) | 擬征收農用地面積(畝) | |||
村(居)委會審核意見: | 鄉鎮(街道)審核意見: | |||
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 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 |||
年 月日 | 年 月 日 | |||
區政府審核意見: | ||||
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 ||||
年 月日 | ||||
填表說明: | ||||
1.本表由鄉鎮政府組織村小組填寫; | ||||
2.本表按村小組、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區政府順序逐級報送審核,最后報市縣國土部門; | ||||
3.設區的市縣除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做審核意見外,另需區政府做審核意見。 |
表2: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鄉鎮調查匯總表
附件2 | ||||
市(縣) 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鄉鎮調查匯總表 | ||||
填報單位(蓋章): |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 |||
國土部門下發擬征土地告知書文號 | 擬征土地告知書下發時間 | 年 月 日 | ||
擬征農用地涉及的家庭戶數(戶) | 擬享受繳費補貼對象人數(人) | |||
本鄉鎮征地涉及村民小組現有農用地總面積(畝) | 擬征收農用地面積(畝) | |||
填表人:審核人: 鄉鎮主要負責人: | ||||
填表說明: | ||||
1.本表由鄉鎮政府匯總各村調查情況后填寫,審核蓋章后報送市縣國土部門; | ||||
2.在報送本表時,須附上本鄉鎮各村小組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表。 |
表3: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審核
附件3 | |||
市(縣)征地項目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表 | |||
填寫單位(蓋章): | 填寫時間: 年 月 日 | ||
現有農用地總面積(畝) | 擬征收農用地面積(畝) | ||
征地涉及的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 | |||
征地涉及的家庭戶數(戶) | 享受繳費補貼對象人數(人) | ||
繳費補貼資金(元) | |||
繳費補貼資金籌集渠道 | |||
統籌準備金提取比例 | |||
市縣國土部門意見: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年 月 日 | 市縣財政部門意見: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年 月 日 | ||
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意見: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年 月 日 |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意見: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年 月 日 | ||
填表說明: | |||
1.本表由市縣國土部門填寫,按征地審批管理權限逐級審核蓋章留存; | |||
2.本表一式四份,市縣國土、財政、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各一份。 |
表4: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村家庭享受繳費補貼對象登記表
附件4 | ||||||||||
市縣征地項目 被征地農村家庭享受繳費補貼對象登記表 | ||||||||||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 ||||||||||
戶主姓名 | 戶號 | 所在村(居) 民小組 | ||||||||
享受繳費補貼對象人數 | 家庭現有農用地面積(畝) | 征收家庭農用地面積(畝) | ||||||||
享受繳費補貼對象姓名 | 與戶主關系 | 性別 | 出生年月 | 年齡 | 身份證號碼 | 戶籍 性質 |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情況(在對應險種欄打“√”) | |||
從業人員養老保險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 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 ||||||||
戶主本人 | ||||||||||
村(居)民小組審核意見:小組長簽名:年 月 日 | 村(居)委會審核意見: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年 月 日 | |||||||||
鄉鎮(街道)審核意見: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年 月 日 | 區政府審核意見: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年 月 日 | |||||||||
填表說明: | ||||||||||
1.本表由被征地農民家庭填寫,村(居)民小組、村(居)委會初審后做意見,由村委會公示 | ||||||||||
無異議后報鄉鎮(區)政府審核且再次公示無異議后,報市縣農保經辦機 構辦理登記手續; | ||||||||||
2.本表一式四份,村(居)委會、鄉鎮(區、街道辦)、農保經辦機構、享受繳費補貼對象各 | ||||||||||
一份。 |
表5: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明細表
附件5 | |||||||||||||
市縣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明細表 | |||||||||||||
編制單位(蓋章): | 編制時間: 年 月 日 | 單位:元、畝 | |||||||||||
序號 | 戶數 | 戶主 姓名 | 家庭 成員 | 性別 | 身份證號 | 繳費補貼合計 | 農村低保標準 | 補貼標準(元/畝) | 繳費補貼計發面積 | 項目人均征地面積 | 家庭剩余農用地面積 |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險種 | 備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合計 | |||||||||||||
填報人: 單位負責人: 國土部門(簽章): 財政部門(簽章): | |||||||||||||
編制說明: | |||||||||||||
1.本表由市縣農保經辦機構根據市縣政府批準的繳費補貼對象登記表編制,按月向市縣財政部門申報列支; | |||||||||||||
2.本表備注欄根據情況分別填寫“征地面積累計超過4畝,按4畝計算”、“完全失地且人均小于1.5畝,按1.5畝計算”、“繳費補貼低 | |||||||||||||
于1500元,按1500元計算”; | |||||||||||||
3.補貼標準(元/畝)=農村低保標準×1畝×180個月×50%; | |||||||||||||
4.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險種:根據繳費補貼對象情況填寫“新農保”、“城居保”或“從業人員養老”。 |
表6:海南省原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明細表
附件6 | ||||||||||
海南省原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明細表 | ||||||||||
編制單位(蓋章): | 編制時間: 年 月 日 | |||||||||
序號 | 原被征地農民姓名 | 性別 | 身份證號 | 統籌賬戶金額 | 個人賬戶金額 | 金額合計 |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險種 | 記入統籌賬戶金額 | 記入個人賬戶金額 | 金額合計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合計 | ||||||||||
填報人: 審核人: 單位負責人: 財政部門(簽章): | ||||||||||
編制說明: | ||||||||||
1.本表由市縣農保經辦機構根據原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情況匯總編制,按月向市縣財政部門申報轉移; | ||||||||||
2.在轉移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前,應向原被征農民履行告知義務。 | ||||||||||
3.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險種:根據繳費補貼對象情況填寫“新農保”、“城居保”或“從業人員養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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