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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員強奸幼女為何只判5年
    官員強奸幼女為何只判5年
    來源: 京華時報 作者: 時間:2013-10-12 08:38

      有必要繼續追問的是,是誰造成了這種輕刑化的結果?是司法機關的“官官相護”還是審判規則本身存在缺憾?

      近日,云南省大關縣的一樁強奸幼女案引人關注。被告人為政府官員,受害人為4歲幼女,將法院5年有期徒刑的一審判決置于被質疑的漩渦。這樣的量刑結果,是否有失司法公允?

      官員強奸幼女,原本就是極度觸痛社會輿論的惡性犯罪,而司法結果上的輕刑化傾向,更是引發公眾的諸多擔憂與猜忌。但對于司法問題的評判,首先需要回歸到法律理性上來,按照法治的邏輯予以省思。

      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一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從報道看,本案對于犯罪事實似無疑義,焦點在于法院的量刑是否失衡。量刑往往被視為法官裁量的范圍,在法定的刑罰幅度內,法官按照量刑情節予以決定。量刑情節又分為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前者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故而優于酌定情節。從刑法對強奸罪的規定看,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乃是法定應當從重的量刑情節;而犯罪人犯罪后的態度,則是常見的酌定情節。

      本案中,法院判決的理由是,被告人“歸案后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但這并非法定應當或可以從輕的量刑情節,至多只能算是酌定參考的情節。報道顯示,被告人沒有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并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讓其認罪態度打上折扣。而且,受害人的年齡只有4歲,由此可推斷犯罪的危害性更大。但我們從中只看到判決對酌定可以從輕情節的考量,似乎并未體現法定應當從重的情節。所以單純從結果看,5年徒刑處于3至10年法定刑期中接近最輕的位置,難免讓人感到有輕刑化的嫌疑。

      有必要繼續追問的是,是誰造成了這種輕刑化的結果?是司法機關的“官官相護”還是審判規則本身存在缺憾?由于缺乏明顯的證據,我們不能帶著偏見對司法機關進行無端猜忌;不過從規則本身分析,本案量刑結果依據來自最高院2010年出臺的量刑指導意見,其中規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這一規定忽視了奸淫幼女是強奸罪從重情節,進而帶來強奸幼女的量刑與強奸一般婦女相差無幾的結果,從重的情節無從體現,造成量刑失衡。

      有意思的是,最高院2009年試點的量刑指導意見中,則規定以法定刑中段略下為量刑基準,并明確強奸婦女1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奸淫13至14周歲幼女的重處20%,被害人年齡每減少兩歲重處5%。我們不知道后來的意見為何改變了這種量刑基準的規定,但從量刑的公允與正義而言,2009年的思路似乎更為合理。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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