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汪次安 林倚萍農場老板明知“特丁硫磷”劇毒農藥不能用于甘蔗,仍然雇請工人進行噴灑,結果導致1死4傷的嚴重后果。老板何某日前被廣東省翁源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2012年8月14日下午,甘蔗林承包老板何泉前往供銷社門市部購買殺蟲農藥時,聽說“特丁硫磷”殺蟲效果好,便向店老板詢問此農藥的有關情況,店老板告知,使用“特丁硫磷”最好選擇早上6點至8點,且連續工作不能超過2個小時,噴灑時必須帶口罩,身穿全身遮住的厚衣物及頭戴帽子,手戴手套,噴灑高度不能超過腰部,并特別囑咐此農藥劇毒,最好不要用于甘蔗林。被告人何泉表示知悉,并購買了“特丁硫磷”19包。
15日早上5時,被告人何泉雇請到郭某等6名工人前往其承包的甘蔗林地噴灑農藥,并給工人發放了膠手套及口罩。工人們提出只需往甘蔗頭部噴灑即可,但何泉為了達到殺蟲效果,要求工人將農藥噴灑到甘蔗葉面上。上午9時左右,6名工人將19包“特丁硫磷”農藥全部灑完。之后,被告人何泉帶著6名工人洗澡并更換衣服,然后將他們一一送回家。
當晚18時30分,工人丘某被發現中毒身亡,另有4名工人也不同程度中毒被緊急送入醫院治療。經鑒定,工人丘某系因特丁硫磷農藥中毒死亡的,在死者及其余中毒者的送檢血樣中均檢測出了特丁硫磷農藥成分。庭審當中,工人均反映,在噴灑農藥時感到呼吸困難,喉頭發緊,口干不適。
翁源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何泉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己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交代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在事故發生后能夠積極組織施救,并及時賠償被害人及其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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