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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餓死女童案司法判決并非終點
    南京餓死女童案司法判決并非終點
    來源: 青年報 作者: 時間:2013-09-22 10:54

      備受關注的南京“餓死女童案”18日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樂燕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餓死女童案”的這一判決結果,無疑并不讓人意外,也完全合理合法,既契合樂燕放任兩名幼童被餓死的故意殺人犯罪事實,也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同時《刑法》還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而據了解,目前樂某已經懷孕3個多月。

      從“餓死女童案”被媒體曝光,到樂燕最終被繩之以法、判刑,就案件本身來看,似乎已經走到了終點。但進一步就“餓死女童案”所暴露的各種社會問題,尤其是其中所凸顯的未成年人保護問題來看,事情顯然又還遠遠沒有結束,根本不足以就此畫上句號。這正像在庭審時,公訴辯護雙方均一致呼吁的,應完善立法,健全社會機制。這起案件,需要的不僅是譴責,更需要改變。

      在這里,以“餓死女童案”為鑒,首先亟須完善和改變的正是此前輿論早已指出的,對于像樂燕這樣已明顯失去為人父母資格的吸毒人員,其未成年人子女監護權應如何及時變更,并實施有效社會保護問題。眾所周知,盡管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53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但其中的“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另行指定監護人”具體究竟指的是什么、如何實際操作,卻長期一直缺乏進一步細化的具體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而這事實上也是南京“餓死女童案”之所以發生的一個基本社會背景。

      而在兒童收養上,同樣也存在亟須完善和改變的明顯法律漏洞。如《收養法》一方面規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養人”,但又同時要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這意味著,即使親生父母確實沒有能力撫養子女甚至早已不堪為人父母,但要想順利實現送養,仍須這樣的父母“自愿”,否則,一旦其拒絕自愿送養,外人即便想對孩子施以援手,也很難合法地強制將他們從其不夠格父母身邊拯救出來。

      必須充分意識到,目前在我國,類似“餓死女童案”中兩名女童這樣事實上處于無人撫養或不合格撫養狀態的未成年人,如吸毒、服刑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并非罕見,而是一個相當龐大的社會群體。如據此前司法部統計,我國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總數逾60萬,其中,45.9%服刑人員表示,孩子生活狀況沒有保障。事實上,目前已被判無期的樂燕,由于其已經懷孕3個多月,隨著其入獄服刑,將來這名孩子一旦生下來,馬上就會再次面臨無人監護撫養的難題。

      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無論是從“餓死女童案”善后、避免類似悲劇重演,還是全面妥善保障未成年人權益、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角度,盡快完善相關兒童保護立法和社會救助制度,都顯得刻不容緩,時不我待。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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