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兒童的監護人失職后,相關部門應建立一套完善的干預機制,而非擺出一副與己無關的“袖手旁觀”姿態。
南京“餓死女童案”經南京市中院公開審理后于昨日下午一審宣判,被告人樂燕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據檢方指控,被告人樂燕負有法定撫養義務且有履行能力,明知不履行撫養義務會導致兩被害人死亡,仍然采取放任的態度,致使危害后果發生,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對姐妹花,一個兩歲,一個只有1歲,被發現活活餓死在自己的家中,悲劇令人不勝唏噓。被告人樂燕在法庭上陳述,她離開家時,為孩子準備了一大袋雞蛋糕,還有一些零食餅干,又在柜子上放了一壺涼開水。并認為,這些東西足夠讓孩子充饑。為了防止孩子自己跑出家門發生意外,于是出門前用尿不濕塞在門縫里,把門關緊。又用布條把窗戶鎖扣纏裹包緊,讓孩子也打不開窗戶。而這些細節,恰恰成了檢方指控樂燕“故意殺人”的主要罪證,因為孩子被反鎖在家中,幾乎沒有求生可能。
是該指責樂燕的愚昧無知?還是說其作為一個母親,根本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不管如何,兩名女童被餓死,直接原因就是她的疏于監管,被判刑也是罪有應得。
然而,僅僅把這起女童餓死案視為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似乎很難說得過去,樂燕一審被判無期,由此帶來的反思至少有以下幾點:
其一,究竟該如何確保孩子的監護權?此案發生時,孩子的父親尚在獄中,樂燕作為母親,是兩名女童的唯一監護人。但從事實來看,樂燕本人有吸毒史。作為吸毒者,能否做一個合格的監護人,這本身就值得追問。更何況樂燕還不止一次將孩子單獨留在家中,這顯然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職責。遺憾的是,沒有任何一個部門或者機構能站出來,及時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向法院申請撤銷樂燕的監護責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監護人。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應該從兒童最大利益出發,當兒童的監護人失職后,相關部門應建立一套完善的干預機制,而非擺出一副與己無關的“袖手旁觀”姿態。
其二,該建立什么樣的兒童福利救助制度?女童被餓死的慘劇已不是第一次發生,而類似流浪兒童、無人撫養兒童的生活困境也屢屢見諸報端,對于這些兒童,社會該如何救助?兩名被餓死女童所在社區每個月拿出800元救濟款給其母親,民警每隔10天去看一次,這樣的救助很難起到實質的作用。此事發生后,民政部在4地試點開展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分層次、分類型、分標準普惠救助,進展如何,似乎又沒了下文。保護困境兒童,一方面國家要有兜底的社會救助政策,如福利院和孤兒院的配套建設;另一方面不妨放開社會收養,讓民間力量參與到困境兒童保護中。
其三,樂燕的再懷孕帶來的社會之問。在法庭上,面對人民陪審員“你現在又懷孕了,打算怎么辦”的發問,樂燕回答說:送給別人撫養或給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在媒體的關注下,她的這個想法可能比較容易實現。但倘若沒有輿論的關注,她肚子里的孩子又會面臨什么樣的境遇,沒人敢想象。眼下,圍繞社會撫養費的質疑相當之多,那么能否從社會撫養費中劃撥一部分,專門撫養這些小生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