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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曾成杰子女電話”說法行不通
    “無曾成杰子女電話”說法行不通
    來源: 新京報 作者: 時間:2013-07-16 09:43

      “通知近親屬”是法院的義務,沒有聯系方式不是通知不到的理由,法院有沒有努力尋找其近親屬?

      近日,湖南高院在回應曾成杰被質疑為“秘密執行死刑”事件時稱,因為案卷材料中“沒有曾成杰的二女兒、兒子的聯系方式”,故當日執行后法院將執行通知書郵寄送達曾成杰的大女婿,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內領取曾成杰的骨灰。(7月15日《新京報》)

      湖南高院的這一回應,不但未平息先前輿論的質疑,反而招致了更多的詰問。曾成杰之女即在認證微博上稱:“我爸爸知道我們的電話號碼,再說法官肯定有爸爸的律師的聯系方式。”典型的公眾質疑聲為:“在通訊如此發達的時代,法院找到曾成杰的二女兒、兒子真的困難嗎?”

      還是從法律規定本身,來探究湖南高院的回應是否站得住腳吧。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423條明確規定: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并提供具體聯系方式的,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

      該條分兩層含義,一是罪犯的親屬會見權。該項權利的行使有兩個限定條件,一是罪犯申請,二是罪犯提供了具體聯系方式。但該具體聯系方式包括卻不限于電話,也包括近親屬的住址、工作單位,這樣便可通過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公安派出所去聯系其近親屬。

      二是罪犯親屬的會見權。該項權利的行使不以罪犯提供聯系方式為前提,而以法院將罪犯即將被執行死刑的信息通知其近親屬為前提條件。通知到了,申請不申請會見則是近親屬的權利;近親屬申請了,安排會見是法院的義務。本案中,法院知道曾成杰還有二女兒和兒子,稱其只是不知道其聯系方式,但既然知道其大女兒(在押)的丈夫的住址,為什么不能通過大女婿查到二女兒和兒子的聯系方式?更有通過辯護律師這一途徑,為什么不使用呢?

      “通知近親屬”是法院的義務,法院就應當盡一切手段來履行自己的義務。沒有聯系方式絕不是通知不到的理由。

      曾成杰的辯護律師反映,曾成杰對兒子女兒的感情篤深,家屬和民眾都很難想象他在行刑前居然不想見兒女一面,法院也沒有出示令人信服的這方面證據;法院更沒有拿出證據,證明其已經努力尋找曾成杰的近親屬,通知其可申請會見。若真要回應,請拿出真憑實據來。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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