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無法破,銀行應還錢
輕信詐騙短信,黃先生錯轉138萬元給騙子。幸好,及時報了案,騙子賬戶被凍結。但是,案件無法偵破,被騙的錢該怎么要回來?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判決,要求銀行直接“代”騙子退還巨款給受害者。過去,很多此類案件都因抓不到騙子,錢只能躺在銀行賬戶里。
巧合 轉賬給客戶,卻轉給騙子
138萬元巨款,怎么會轉到騙子賬戶呢?
黃先生說,這事太巧了。原來,事發當天,他收到一條短信,說:“姓名劉××,賬號××××,××銀行南寧新竹支行,辦好后給我短信,盡快!”
巧的是,當天黃先生剛剛與一位客戶談好一筆業務,約定要給對方轉賬。所以,黃先生誤以為該短信是客戶發送的,讓他往這個賬戶里匯款。
黃先生也急,他當時沒來得及向客戶核實,就按照短信內容,將138萬元匯入某銀行南寧新竹支行騙子的賬戶中。
隨后,黃先生通知客戶查收款項時,客戶嚇了一跳。客戶說:“我都沒有給你賬號,你怎么就匯款了呢?”
直到這時,黃先生才知道,那個要求匯款的短信并非客戶所發,客戶也沒收到錢。此時,黃先生意識到自己受騙了。于是,他立即向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報案。
懸案 “查無此人”,破不了案
黃先生是臺灣地區居民,不過,他受騙轉賬是在思明區。因此,廈門公安局思明分局受理了這起詐騙案,并迅速立案偵查。
很快,在南寧方面的協助下,思明分局對收到這筆巨款的賬戶采取了凍結措施。
但是,經公安機關偵查,開戶人劉某在南寧開戶時使用的證件是偽造的,因此,警方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基于這一情況,廈門、南寧兩地公安機關均表示,這起詐騙案件“無法偵破”。
找不到騙子,黃先生只好找銀行討錢了。兩地公安機關也多次建議被告銀行,協助原告取回這138萬元款項。但是,被告某銀行南寧新竹支行雖認可黃先生受騙轉款的事實,卻說不能直接返款。
討錢 騙子找不到,銀行不還錢
無奈之下,黃先生只好起訴到法院。黃先生起訴稱,在公安機關已確認此為受騙匯款,而且這起刑事案件無法偵破的情況下,銀行有義務將該138萬元返還給他,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而銀行則答辯說,雖然銀行承認這筆被凍結的巨款是黃先生的受騙轉款,但是,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因此,沒有法院的判決書,銀行不能直接還款。
不過,原告黃先生不認同銀行的說法,他說,公安機關雖窮盡努力仍無法破案,由于找不到騙子,原告也無法針對騙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被告銀行有義務將138萬元返還給原告。
判決 案件無法破,銀行應還錢
據了解,本案屬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的涉臺案件,因此,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經審理,法官認為,被告銀行南寧新竹支行對“劉某”以虛假偽造的證件在其支行申請開立借記卡時,沒有盡到謹慎審查義務,而在公安機關明確該詐騙案無法偵破的情況下,銀行又未能及時將涉嫌詐騙存放于其支行處 “劉某”賬戶內的138萬元返還黃先生,這樣的行為侵犯了黃先生依法取回財物的權利。
因此,法官一審判決要求南寧新竹支行返還138萬元及相應的利息。這筆款項,從被凍結的賬戶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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