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最近報道法院正在審判的一個案例,卻讓人看了很是糾結:一五旬女子關某截留公司貸款喂養流浪貓狗,22萬元贓款無一分它用,全部用來購買貓糧狗糧和給收留的流浪貓狗治病。
據報道,該女子早年離婚后一個人將女兒帶大,平時生活并不富裕。為了養活她所救助的70多只流浪貓狗,她每天要打四份工,累得站在公交車上都能睡著了。就是這樣,她仍不肯聽從親友的規勸,見到流浪貓狗就往家里撿,直到最后不堪重負。
顯而易見,關某的經歷令人同情,不然檢方也不會“建議法院從輕處罰”。但關某的行為畢竟是觸犯了法律。因此,無論是法官和我等看客,此時都要面臨一次情與法的糾結。
平心而論,關某做善事的動機和行為不僅無可厚非,甚至令人感動。但當這件事超過她的承受能力時,她所做的選擇卻是相當的不明智。其實在當初,她或是可以因為能力有限而暫停收養;或是尋求其他途徑的幫助。但她沒有,反而選擇截留公款這一犯罪行為。
因此,關某的悲劇,其實正是在于她做善事的虔誠已經超越了法律的限度,所謂“一葉障目,不見泰山”;而她一切善良的初衷和行為,都不能與其最后犯罪的結果相互抵消。
我相信,但凡一個善良的人都會為關某的善心所打動。我還相信,但凡一個有正常思維和理智的人,都不會認同關某最后以犯罪來“完成”的“善舉”。法制社會,遵紀守法應是人們行事的底線和準則,何時何地何事都不能陷入盲目。此等老生常談只有在這一時刻,才能顯示出沉甸甸的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