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8日消息(記者王倉春 實習生吳坤燊通訊員李明建)“同學的朋友在送她回家的路上,乘她醉酒之機,將其帶至酒店強奸。” 被害人何某某說,她清醒后發現被人強奸。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符某源犯強奸罪,于2012年8月8日向美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現已審理終結——犯罪嫌疑人符某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被害人何某某回憶, 2012年2月27日晚上11時許,同學約她去海口市國貿一家酒吧喝酒,在酒吧里其認識了同學的朋友符某源。玩到次日凌晨2時許,符某源送何某某回家,醉酒后的何某某隱約記得被符某源送到一家酒店,自己在該酒店二樓衛生間吐了,后又被符芝源拉上出租車到了另一家酒店。在酒店房間里,符某源撲到她身上脫其褲子,何某某使勁抓住褲子不讓脫,還警告符某源,但符某源還是強行與她發生性關系。何某某在反抗中用手不停的掐符芝源的胸前、肩膀和背部。
犯罪嫌疑人符芝源及其辯護人均認為,符某源與何某某系自愿發生性關系,并非強奸犯罪,請求法庭對被告人符某源宣告無罪。
關于符某源及其辯護人提出“符某源與何某某系自愿發生性關系,并非強奸犯罪,請求法庭對被告人符某源宣告無罪的辯護辯解”的意見。經審理查明,符某源趁被害人何某某醉酒之機強行與何某某發生性關系,有被害人何某某對案發經過的詳細陳述,符某源在強奸何某某過程中,何某某反抗時咬傷符某源的嘴唇,抓傷符某源手臂和后背的傷情照片及符某源供述,均證實何某某并非自愿與被告人符某源發生性關系,故上述辯護辯解意見理由不成立,美蘭區人民檢察院不予采納。
美蘭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符某源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機,強行與被害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為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符某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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