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出臺
連續三年為優秀等次記三等功
近日,(新疆)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務員局聯合下發《自治區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自治區公務員考核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向前邁出重要一步。
按照激勵與鞭策相結合的原則,《辦法》規定了年度考核時考核機關提高優秀等次比例和降低優秀等次比例的情形,改變了以往只有提高沒有降低的狀況。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一般掌握在參加年度考核總人數的15%(含)以內。自治區級以上文明單位和考核年度受到黨中央、國務院或自治區黨委、政府以及國家部委與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聯合表彰的可提高到20%。考核年度受到自治區主管部門與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聯合表彰的,可提高到18%;考核年度內按照有關規定受到“一票否決”的及考核年度內受到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地級以上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優秀等次比例在15%以內適當降低。《辦法》規定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獎金為800元;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在第三年度記三等功,獎金為1500元。《辦法》對新錄用、調任、轉任、掛職、援疆、公傷、退休、外派學習以及臨時機構公務員的考核也予以了明確。
此外,《辦法》還結合自治區實際,將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特別是在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方面的表現,列為公務員“德”的考核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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