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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曾成杰集資詐騙8.3億獲死刑 與吳英案類似

    海口網 http://www.yinhu3.com 時間:2012-03-19 15:26

      海口網3月19日消息:同樣的集資詐騙罪,同樣是二審被判死刑。

      2012年2月8日,遲遲沒有等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湖南高院”)二審宣判通知,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少光向湖南楚湘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治國打了個電話,在獲知熊治國也沒收到宣判通知后,委托熊親自去湖南高院詢問情況。

      2月10日下午,熊治國在湖南高院得知案件已經宣判,并取得二審判決書。這讓作為“曾成杰集資詐騙案”二審辯護律師的王少光和熊治國頗感詫異,“怎么能不通知辯護律師就宣判?”

      上述判決書顯示:上訴人曾成杰、曾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總金額34.5億元,集資詐騙金額8.3億元,金額特別巨大,且情節嚴重,曾成杰、曾正的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駁回曾成杰的上訴,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長沙中院”)的一審判決,即“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上訴人曾正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王少光從現關押在長沙市第二看守所的曾成杰處得知,宣判的日期是1月19日。

      就在前一天的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吳英案”進行二審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目前,曾成杰和吳英的死刑判決均已報請最高法院核準。

      與“吳英案”的7.7億非法集資額相比,曾成杰案的涉案金額更為巨大,案情也更為龐雜,且疑點重重。本報記者通過梳理該案中錯綜復雜的關系,力求還原其中的是非曲直。

      緣起“三館項目”

      該案為吉首市2008年爆發的民間融資風波引發的諸多訴訟案件之一,也是二審唯一的死刑案。

      案發前,曾成杰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裁,該公司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稱“湘西自治州”)首府吉首市最大房地產公司之一,也是吉首市重點工程項目“三館項目”的開發商。

      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資詐騙被逮捕,曾成杰的女兒曾正,時任該公司財務部出納、審計。同案的三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鄧友云、曾成杰的妻子,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此外,三館公司多名管理人員一并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被判刑。

      本案二審判決書及相關歷史資料顯示,該案為吉首市2008年爆發的民間融資風波引發的諸多訴訟案件之一,也是二審唯一的死刑案。

      追根溯源。2003年6月,湘西自治州決定對湘西自治州圖書館、體育館、群藝館、電力賓館、東方紅市場等(簡稱“三館項目”)實行整體開發,提高吉首舊城改造的水平,并著手選擇開發商。據了解,該項目占地約80畝地,為吉首市區最繁華商業用地。

      曾成杰獲悉后,為獲取開發項目的資質和條件于當年8月掛靠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下稱“邵陽建安公司”),并以邵陽建安公司名義掛靠具有開發資質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下稱“吉首國開公司”)參與競標。同時,開始以邵陽建安公司駐吉首開發部(下稱“吉首開發部”)為集資主體,依托“三館項目”,以參與金的形式面向社會公眾集資。

      9月,曾成杰掛靠的吉首國開公司,與吉首市光彩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稱“光彩地產”),和湖南湘西榮昌集團,三家公司同時中標。

      2004年1月,曾成杰、范吉湘注冊成立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三館公司”),曾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范任總經理。

      在二審判決中湖南高院認定,三館公司最初的850萬注冊資本金均為吉首市農村信用社人民路信用社貸款。此外,2004年1月12日、14日,曾成杰分別以補償光彩地產和榮昌集團200萬元和600萬元的方式,要求兩家公司退出“三館項目”開發,從而獲取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權。

      王少光對此并不認可,并稱曾成杰在從事三館項目前已經在當地完成了57個工程項目,投入三館項目的資金達1700萬元。而光彩和榮昌集團中標后是自己撤回了4000萬投標保證金,放棄了中標權,才由曾成杰負責三館項目的開發。

      隨后,參與金的收集主體由吉首開發部變更為三館公司。

      2009年9月,湖南省華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下稱“會計鑒定”)顯示:2003年至2008年的五年間,三館公司集資總金額34.5億,實際收到現金總額28.3億,已退集資本金16.8億,支付資金利息9.4億,支付集資獎勵1.2億,集資涉及人數24238人,累計57759人次。扣除已還本息,湖南高院認定的集資詐騙額為8.3億元。


      “非法占有”之辯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而司法解釋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為表述為: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等。

      對于曾成杰集資詐騙罪的定性,二審公訴人湖南省高級人民檢察院(下稱“湖南高檢”)認定:根據華信會計鑒定,三館公司融資規模為34.5 億元,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為7.7億元,明顯不成比例。

      但王少光認為,剔除已退本息及集資獎勵,三館公司實際可以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融資總額是7.1億元。“按華信的會計鑒定,三館公司的資產總計7.7億元,即實際投入生產活動的資金就是7.7億元,三館公司實際投入生產活動的資金大于可以使用的資金5784萬元。“而這5784萬元,來源于三館公司涉案融資以外的其它投資和經營活動的正常收入。”

      另據會計鑒定,2003年到2008年,三館公司的房屋銷售收入及門店租賃收入為1.1億元。此外湖南高院認定,共有2.6億集資資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義投資公司、項目或者直接轉移。

      以三館公司最大的關聯企業——湖南新林酒店管理公司為例,該酒店注冊資本888萬元,法人代表姚茂,由姚茂出資452萬元,曾正出資436萬元。

      而湖南高院認定,新林酒店實收資本的資金來源是從應付三館公司的往來款8596.03萬元中轉出888萬元形成,但三館公司沒有完整的掛應收新林酒店往來賬。“應付往來款就是融資款。”王少光說。

      會計鑒定稱,這樣的關聯公司共有6家。“這些公司在集團公司登記時并未登記進去,確實存在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但報給政府的資產狀況資料等,都明確把這些公司寫進去了。”王少光稱。他同時認為,只要將融資款用于合法經營活動,包括購買房產從事合法盈利活動等,都不應屬于集資詐騙。

      不過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產,被檢方指控的關鍵證據。湖南高院認定,曾成杰將三館公司資產或資金購買的房產登記在鄧友云名下的有2905.77平方米,市場價值共計1991.7萬元。

      王少光認為:“房產登記在鄧友云名下是為了便于抵押貸款,且鄧友云對此根本不知情,房產證一直在公司辦事人員處保管。”

      此外,湖南高院還認定,曾成杰個人隱匿占有大額集資款1530萬元不入集資帳,卻用三館公司資金支付這筆款項形成的利息859萬元。但王少光否認了這一點。

      記者掌握的資料顯示,上述資產轉移的細節并不甚清晰。長沙中院也曾向湖南高檢發出補充偵查建議函,認為曾成杰、曾正、鄧友云從三館公司借貸或轉賬設立個人公司的情況,或非經營性借支和轉賬的事實需要鑒定。

      但長沙市檢察院在回函中認為,資金使用情況已經體現在華信的會計鑒定中,不需要再補充鑒定。但記者查閱該會計鑒定發現,相關記載較為簡略。

      “資產評估”缺失

      王少光稱,截至本案二審審判結束,仍未對三館公司進行資產評估。

      按照我國刑法,集資詐騙罪若為單位犯罪,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自然人犯罪的最高刑罰則為死刑。因而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成為本案控辯雙方爭奪的焦點。

      最高法關于審理單位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顯示: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辯護律師認為該案如果構成犯罪,也是單位犯罪。

      但湖南高院對此的裁定是:曾成杰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盡管大部分時間以三館公司的名義進行,但其在公司未成立前就以吉首開發部的名義收取“參與金”進行非法集資,此行為無法體現“單位利益和意志”。

      在一審辯方提供的一份由清華、北大、中國政法大學,及國家法官學院的四位專家論證意見顯示:本案所涉及非法集資是以邵陽建安公司駐吉首開發部、三館公司等單位的名義實施的,集資所得也均用于這些單位的工程建設和日常經營,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

      此外,湖南高院還認定:曾成杰不具有房地產開發的資質和條件,三館公司成立的前提就是違法的,而且曾成杰設立公司、公司增資和項目開發都是利用貸款和非法集資的資金進行,三館公司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

      “這確實違反行政管理法規,但受到的應是行政處罰而不是刑事責任。”王少光說。

      而湖南高檢否定本案融資行為是公司行為的另一個理由是:,三館實際上是曾成杰個人的公司。

      “按照公司法,有限公司一般要兩個以上股東,如果登記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實際上確只有一個股東,不能因此否定該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而三館公司既不是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更不是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王少光稱。

      華信會計鑒定顯示,三館公司資產總計7.7億元,負債18億元,凈資產-10.3億元。

      但王少光稱,曾成杰稱其在被捕前,三館公司經吉首市官方認可的評估資產為23.8億元。“會計鑒定不能替代資產評估,它是對投資總額的認定,而不是資產評估,如果按照這種計算方式,任何投資都必然是虧損的,同時,三館公司也沒有任何合法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參與鑒定過程,程序不合法。”

      “如果定他有罪就必須證明他資不抵債進而給人民群眾造成了損失,缺乏資產評估是本案致命傷。”王少光說。據了解,對涉案財產價值的評估是我國司法實踐的習慣做法。根據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試行)》,資產和負債評估是必要的法律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長沙中院在上述補充偵查建議中認為,本案缺少三館公司及相關關聯企業的資產評估和清查核資情況的鑒定。

      但長沙市檢察院在回函中稱:由于上述公司已被“湘西自治州依法處置吉首市非法集資專案組”處置,該專案組已經出具說明證實上述公司依法處置兌付集資戶的資金、給集資戶造成損失的數據,該份證據已經一審庭審質證,故無需再提供資產鑒定方面的證據。

      記者掌握的資料顯示,2010年2月,三館公司處于核心商業圈的“吉首商貿大世界”項目被湖南湘西財信投資置業公司接管。該公司經湖南省財政廳批準設立,是由湖南財信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全資組建的子公司。

      王少光說,截止本案二審審判結束,仍未對三館公司進行資產評估。


      湘西的無奈

      2008年7月,人民銀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的統計顯示:“到6月末,我州民間借貸規模達到近70億元。”

      曾成杰案只是2008年湘西州首府吉首市爆發的民間融資風波引發的訴訟案之一。

      據當時媒體的公開報道,因涉嫌“湘西非法集資事件”而遭調查的黨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干部就達113名。

      事實上,從1999年到2008年,湘西自治州對民間融資一直持鼓勵態度。1999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敲定了西部大開發戰略,這讓長期以來經濟發展極為緩慢的湘西感到異常興奮。

      當年,吉首市委、市政府便提出了開發城市新區的新思路。但貧弱的地方財政無力支持大量的建設,且各家銀行又由于在湘西的歷史壞賬太多,采取了嚴格的貸款限制措施。

      記者掌握的數據顯示,1999年湘西自治州全州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為73.9億元,而2008年這一數據僅為106.9億元,近十年間僅增長了36億。使用民間資金成為彼時的無奈之舉。

      2000年的州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調動民間投資和企業創業的積極性”,是當年全州經濟結構調整的第一項措施,首次明確表示企業發展需要調動民間投資。此后,“鼓勵民間投資”等字眼出現在歷年州政府工作報告中。

      2008年7月,人民銀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發布的《2008年上半年湘西州經濟金融形勢分析》顯示:“到6月末,我州民間借貸規模達到近70億元。”

      但隨著2008年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加劇,湘西房地產業的融資環境進一步惡化,民間融資的利率也水漲船高,月息一度漲至10%甚至15%。

      政府隨后采取了嚴厲的打擊措施,延續了近十年的民間高息融資被定義為“非法集資”。在王少光看來,此前,州、市政府對民間融資是持鼓勵態度的,“在這種背景下,把集資人、企業主定義為違法犯罪行為有失公平”,應該結合案件發生的背景,深入了解被告人的集資動機與目的的合理性。

      時至今日,由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及吳英案引發的“民間借貸合法化”呼聲,日漸高漲。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曾公開表示,如果法律統統對民間融資作無效處理,對經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其建議盡快明確營利性民間借貸的性質,確認企業之間的資金調劑行為具有合法性。

      3月1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答記者問時亦表示:“我們應該引導,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使其規范化、公開化,既鼓勵發展,又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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