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頒《水環境保護條例》,加大對違法排污企業的處罰力度——
罰款還治不了就關閉關停
并規定,不準異地重建
合肥市新出臺的《水環境保護條例》,就區域內水環境保護的主管部門以及水環境污染的處理措施等作出新的規定。據悉,根據這一將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條例》,違規企業不僅面臨巨額罰款,而且有可能被責令立即關停或者拆除。
合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黃同文今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面對違法排污,有些企業并不懼怕罰款,因此此次《條例》不僅加大了對違法違規企業的罰款力度,而且用“最狠的一招”,即關閉關停的措施來加大處罰的力度,堅決解決“管得住”的問題。
據介紹,《條例》主要加大了兩方面的處罰力度。關于污染控制指標及超標處罰問題,《條例》對超標排污的罰款數額在計算方法上大幅提高,將罰款數額由環保部門規定的月度應繳納排污費的2至5倍,改為年度應繳納排污費的2至5倍,處罰幅度提高了11倍。同時,《條例》提高了相應的罰款下限,增加了排污單位的違法成本。此外,同時配合的其他處罰手段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者限期治理并在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作出環境治理承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對那些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不顧人民群眾長遠利益亂排、亂放污染物的,不管什么單位和企業,都要按照《條例》的規定,敢于動真碰硬,該關閉的堅決關閉,并且不得讓其向縣、區轉移,也不準向合肥地區以外的異地重建。”黃同文表示。
黃同文認為,《條例》中大幅度提高了違法的處罰額度,規定了關閉的幾種情形,“解決了手段不硬問題,也給了執法部門一把尚方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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