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8月31日消息(記者 謝舒)海口市擬明確對每輛黑車的處罰數額,對出租車駕駛員實行實名登記制度。這是記者31日下午從海口市政府向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提請審議的《海口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中獲悉的消息。
為規范出租車的管理,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保障乘客、出租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的權益,2008年海口市就已制定了《海口市出租汽車客運條例》。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條例》已不能較好地解決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因此將根據海口實際,對《條例》進行適當的修正和補充。
原《條例》中個別條款對“黑車”的處罰較為模糊。修改草案則明確每輛黑車的處罰數額。修改《草案》明確,非本市出租汽車從事起點和終點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客運活動的,由市公交客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按每輛車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草案規定,無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的,由市公交客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非法所得,按每輛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了《條例》中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數額。
《草案》還適當增加了相關條例,規定出租車駕駛員應當持有與本人實名登記的客運資格證及服務質量監督卡,駕駛經經營者核準的車輛上崗營運。要求駕駛員身份證、客運資格證及服務質量監督卡應與準駕車輛一一對應,并報市公交客運管理機構備案。防止出租汽車駕駛員中簽或簽訂運營任務承包合同后不開車或將出租汽車轉讓承包與第三方,杜絕行業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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