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及村民抗議終審判決的聯名申請。圖片來源:中國網
殺?還是不殺?
李昌奎奸殺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審判死刑,二審又因“自首”改判死緩,近日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有網友表示,“這樣一個十惡不赦的家伙,怎么能因自首就死緩?云南高院為什么還要對他人性化關懷,顯示仁慈呢?”云南省高院副院長趙建生則說,當法官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時,必然要慎之又慎。
當輿論的激憤和法律的嚴謹碰撞時,法官如何駕馭法律通過這個三岔路口固然值得圍觀,但大眾如何理性看待最后結果,了解法律本意也是必須有的功課。
同樣是死刑,社會危害不同,就要區別對待。最高法院要求,對因民間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鄰里糾紛引發的案件,適用死刑要十分慎重。這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也是國家站在社會總體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這與我國傳統意識中的“殺人償命”理念有著一定的差異。——趙建生
殺還是不殺,法院會認真對待輿論的建議,但是不能以此來判案,要以國家刑事政策和法律來進行。而我們的社會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眾狂歡的方式判一個人死刑。
——田成有
“李昌奎的二審判決是認真審慎的、按程序進行的、改判都有事實、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據。”昨日,省高院副院長趙建生說,“網民對判決提出的異議,都只是觀念的問題,是殺人償命的傳統意識與現代司法理念、國家刑事政策的差異,這些都是可以公開來探討的。”
身背兩條人命的李昌奎二審改判死緩案引發網絡大討論后,省高院表示已重新核查此案。昨日,省高院組織媒體通氣會,對李昌奎案進行探討。藥家鑫都判死了為什么李昌奎死緩?自首是否是“免死牌”?不殺是否會放縱犯罪……會上,高院副院長趙建生、副院長田成有、刑四庭庭長趙林對網絡上的質疑一一作了回應和探討。
高院回應
高院判決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
“對每一個判決,每個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聽到哪邊呼聲大,就倒向哪邊。”昨日,省高院兩位院長說,高院對于李昌奎的二審判決是“認真審慎的,按程序進行的,合法的”。首先,此案“沒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農村,家庭經濟困難,更沒有什么“背景”,還被害人的錢都很困難,更不可能來行賄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權范圍內來審判的。
他們介紹,判決不是一個兩個法官做出來的,而是經過了審判委員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都要通過審判委員會來討論決定。而高院審判委員會目前有27名成員,由法院領導、業務骨干組成,每次要成員過半才能討論,而且要成員過半(14人以上)同意判決結果的,才能作出判決,李昌奎案也不例外。因此,“該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實證據也清楚,只是在適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見。”
李昌奎案屬民間矛盾,社會危害相對較小
李昌奎案的社會危害性到底有多大?趙建生首先講了一個案例。在某小區,一小偷通過踩點發現某戶人家總是沒人,一天晚上他就翻墻進去,沒想到遇到出差回來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準備的刀將其殺了,搶了東西逃走。一時間,小區住戶家家緊張、恐懼,紛紛裝防盜門、防盜窗。也是在這個小區,一對夫婦發生矛盾,丈夫將妻子、岳母都殺死了。而這成了小區住戶茶余飯后的談資,他們指責此男子殘忍、不孝順。
這兩個案例代表著故意殺人案件的兩種類型,一種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故意殺人,另一種是由于民間矛盾、婚姻家庭或鄰里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第一種是針對不特定對象,對民眾的安全感有極大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第二種是針對特定對象,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一些。
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兩家在同一個村,李昌奎還給王家飛提過親,因為兩家發生了糾紛李昌奎才從外地趕回并實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屬于第二種類型。
“殺人償命”傳統與“少殺慎殺”理念有差異
“同樣是死刑,社會危害不同,就要區別對待。”趙建生說,最高法院要求,對因民間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鄰里糾紛引發的案件,適用死刑要十分慎重。這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也是國家站在社會總體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這與我國傳統意識中的“殺人償命”理念有著一定的差異。
2007年,國家將各省的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法院。今年的刑法大修中又廢除了13種死刑。“國家對死刑嚴格控制后,口子越來越緊。”最高法院也下發過一些指導性案件,作為各地法院的參考。
“我在想,家屬是不是非要用殺人來治療創傷?網絡上一片喊殺聲是否是一種進步的意識?”趙建生說,“你殺了他,他的家人又來殺你,冤冤相報何時了?!”目前整個社會還是有根深蒂固的“殺人償命”、“同態復仇”意識,而我們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殺、慎殺。現在很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因此,當法官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時,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慮各種各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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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不必然從輕,要綜合各種因素考慮
關于網民熱議的自首是否成了“免死牌”。趙建生說,自首是刑法的一頂重要內容,一個法定的從輕情節自首的來源就是“繳槍不殺”,戰時優待俘虜,瓦解敵軍,是戰勝的法寶。而法律上規定了自首,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他也表示,法律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但不是必然從輕處罰,對一些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案件,可以不從輕處罰。但從立法的目的上來看,是鼓勵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李昌奎案中,他確實是有投案情節的,這就要看法官對具體情況的分析來判斷是否適用自首。“如果自首在具體量刑中必須體現,法律的作用就不能全面發揮出來。”
田成有說,一個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實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寬容。否則以后沒人會選擇自首了。“整個社會應該更理性、寬容一些。”
- 答疑
為何不判死刑?
網民們最關注的就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殺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節比藥家鑫還“惡劣”,為什么藥都判死刑了而李昌奎判了死緩?對此,趙建生說,老百姓將不同的案件作對比,是正常思維,不過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釋清楚原因,確實是個難題。因為法官作為一個國家刑事司法政策的執行者,掌握著生殺大權,殺還是不殺?對一個人是否有判處極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慮的多得多。法律不僅要懲罰一個人,也要挽救一個人。
田成有則說,李昌奎與受害者是鄰居,之前有感情糾紛,兩家有民間糾紛,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種情況,否則就成了概念法學了。”他說,一個法官,只要依法辦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適用上是可以有探討的空間的。“昭通中院的一審判決雖然和高院的判決不一樣,但是都是本著審慎的態度依法作出的。”
判決中為何不寫清不殺理由?
不少網民認為此案的判決抽象簡單,不足以服眾。昭通中院一審認為:李雖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審認為:雖然李罪惡極大,但有自首、積極賠償情節,所以死緩。人命關天,可這兩套“雖然……但是”都沒有把道理講到明處。
對此,趙建生說,這是由我國的司法制度決定的,判決書的書寫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發揮。因為我們是大陸法系國家。“英美法系有些法官的一個判決,跟一本書一樣”。他說,在西方,對案件判決的依據除了法律外還有“法官的良知”,因此,法官要寫清楚他的良知給公眾看。反過來,他們選任的法官一般都很有威望,對法官的保護制度也很完善,所以,法官可以在判決上可以自由發揮。而“我們的司法還沒有發展到那一步。”
不殺是否會放縱犯罪?
如果一味強調少殺、慎殺甚至廢除死刑,會不會讓犯罪分子有僥幸心理、放縱犯罪呢?對此,趙建生表示,任何事物有利有弊,只有權衡利弊后選擇利大于弊的方案。法學家貝卡利亞曾說過:“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其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罰即使再嚴厲,如果一個人犯罪后也不會得到處罰,那么嚴厲對他來說也沒有什么用。刑罰不那么嚴厲,但一個人犯罪后,如果無論他逃到任何地方,都不可避免會受到處罰,那么他就認為犯罪受處罰是不可避免的,犯罪時就會“三思而后行”了。
他說,并不是要放縱犯罪,李昌奎也受到判死緩的嚴厲處罰了。刑罰的威懾力是可以體現的。
田成有則強調,殺還是不殺,法院會認真對待輿論的建議,但是不能以此來判案,要以國家刑事政策和法律來進行。而我們的社會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眾狂歡的方式判一個人死刑。
據悉,高院對該案的審查結果將于近日公布。
-相關案件
懷恨殘殺朋友,死刑改判死緩
法官:殺了他兩家都將世代結仇,留著他還可給這家人贖罪
李昌奎案是由高院刑四庭來審理的,昨日,該庭庭長趙林說,他們2007年判的一個案子,跟此案有些相似。20多歲的男子彭某在昆明一酒店做車場管理員,與酒店一名保安是好朋友。但是這名保安在不同場合取笑他,于是他懷恨在心,猛捅數刀將保安殺死。
被捕后,昆明中院對彭某判處死刑。他上訴到省高院。被害人的父親是一名村干部,當時他要求維持死刑。法官考慮到雙方都是農民,經濟條件不好。做被害人父親的工作,得知是因為彭某家屬從來沒出面道聲歉,他們是“賭一口氣”。法官將這個情況告知了彭某家屬。
隨后,一窮二白的彭家貸款6萬,來到法院送給被害人父親。彭某的姐姐一進門就給這位老父親跪下,哭著說:“我弟弟給你們造成了傷害,我愿替他贖罪,你們失去了兒子,我給你們做女兒,請饒他一命!”隨后,和法官一起買了慰問品、坐了7個多小時車來到祿勸山區被害人家里,姑娘一進去就幫著燒火做飯,像到自己家一樣。老漢動容了,隨后,寫了一份“諒解書”。
法官充分綜合彭某的認罪態度、積極賠償并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等情況,改判了死緩。“此案彭某還沒有自首情節,但是他殺人存在一定原因,還沒到非要判處極刑的地步。殺了他兩家就要世代結仇,留著他還可以來給這家人贖罪。”趙林說,為什么往往死刑在二審改判,就是因為二審法院有著平衡職能,站在更全面的角度來考慮,最高法院則要站在全國的高度來考慮。(曹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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