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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拋物致十歲男孩死亡 澄邁一女子獲刑兩年

    海口網 http://www.yinhu3.com 時間:2011-06-21 17:32

      海口網6月21日消息??澄邁符某(女)在其新建的樓房上打掃衛生,將簸箕里的垃圾從樓上往下傾倒,沒有想到因此造成一個年僅十歲小男孩的喪命,這名婦女也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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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澄邁符某新建成一棟樓房,這本來是一件很高興的事,但是符某怎么也沒有想到,他在打掃衛生時釀造了悲劇。符某將裝在簸箕里的垃圾從三樓樓頂往樓下倒,簸箕里的垃圾有水泥碎片,正好砸中路過的小男孩梁某的頭部,符某發現后立即將小男孩送往永發衛生院和省人民醫院搶救,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梁某頭部遭受鈍性物體撞擊頭部骨折致開放性腦組織破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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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邁縣法院認為,符某已經預見自己從樓頂上往下傾倒水泥碎片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避免,以致發生水泥碎片砸中梁某致死亡的結果,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被告人符某主動全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有投案自首情節及悔罪表現,具備適用緩刑條件。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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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父(梁某父親)、陳母(梁某母親)訴請賠償經濟損失的訴權合法,應予支持。但其訴請死亡賠償金的數額過高,超過部分不予支持。據此,應判賠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父、陳母的金額和項目有:1、喪葬費12467元;2、死亡賠償金94880元。二項共計人民幣107347元。附帶民事原告人梁父、陳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應承擔民事賠償總額的10%責任(即人民幣10734元)。被告人符某應承擔民事賠償總額的90%責任(即人民幣96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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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施行《侵權責任法》 高空拋物賠償有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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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南海網] [作者:陳望] [編輯:黃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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