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26日消息? 依據今年中央新出臺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和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于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海南省確定了這次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的有關政策界限。
治理8方面問題
根據中央要求和海南省公車治理方案,這次專項治理的主要內容包括8個方面的問題,即超編制配備使用公務用車,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違反規定借車、換車,攤派款項購置公務用車,擅自接受贈車,攤派轉嫁運行費用,豪華裝飾公務用車,公車私用。
其中,違反規定借車、換車,是指擅自采取折舊變賣、轉送下屬單位、提前報廢等方式處理能夠正常使用的公務用車,利用職權以各種名義借用、調用、換用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管理對象的車輛。公車私用,是指將公務用車用于婚喪喜慶、探親訪友、度假休閑、接送親友、學習駕駛等非公務活動。
該方案還明確,要把開展公務用車治理與推進公務用車改革相銜接,在清理規范的基礎上,按照有利于工作、有利于節約、有利于廉政的原則,探索完善相關制度,為下一步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創造有利條件。對已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方和單位,也要對現有公務用車情況進行登記自查,違反規定的予以糾正處理。
如何認定違規車輛?
違規車輛的認定,主要依據今年中央新出臺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和2004年我省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公務車輛定編管理的規定》。對超編車的認定,原則上按照原有編制標準;沒有編制標準的,按新編制標準。單位公務用車總量超過編制數的,按照配置時間順序確認超編車。對超標車的認定,今年中央新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下發之前購置的車輛,依據原有配備標準;下發之后購置的車輛,依據新配備標準。
據了解,公務用車分為省部級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一般公務用車的原配備標準為:排氣量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新配備標準為:排氣量1.8升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其中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排氣量1.6升以下、價格12萬元以內的轎車。
清理出的違規車輛如何處理?
對清理出的違規車輛要本著厲行節約、避免浪費的原則進行處理。對按照原有規定、經過批準購置使用的超標車能調劑使用的,優先調劑使用;不能調劑使用、實際價值又高于新配備價格標準的,一般按照有關規定公開拍賣;對未經批準擅自購置使用的超標車,一律收繳,再予以調劑使用或公開拍賣;對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符合新的編制要求,并按規定經過批準和報省紀委備案。
對超編車,一般由小汽車定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調劑給新組建單位或缺編單位使用,不能調劑使用的按照規定公開拍賣。對接受的捐贈車輛納入編制管理,如屬超標車按前述原則處理。對攤派款項購買的車輛,一律先予以收繳,再按調劑使用、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處理。對違規換車、借車的,須經報批后再予以換回退回。
對執法執勤用車,有編制和配備標準的,按照此次專項治理的規定和要求糾正處理;沒有編制和配備標準的,依據新的編制和配備標準糾正處理。
黨政機關能不能配備越野車?
依據中央的規定,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省直單位確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配備越野車的,必須在編制內安排,嚴格執行配備標準,并履行審批和備案程序。市縣四套班子及承擔搶險救災、特殊執法任務或在山區執行工作任務的單位,可配備1—2輛國產越野車,但須嚴格執行配備標準并納入編制實行集中管理,不得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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