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10日消息??近日,秀英法院少年法庭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一案時,引入了一個全新的“角色”——社會調查員,此舉在海南省青少年審判中尚屬首例,標志著社會調查員制度在海南正式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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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起故意傷害案中,被告人李某因一個小口角,一怒之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子砸向同村李姓被害人的頭部,并用破碎的瓶子捅傷被害人上身多處,經鑒定,被害人李某已構成輕傷。本案開庭審理前,秀英法院隨機抽取兩名人民陪審員進行調查活動并形成報告。4月21日下午,在庭審中,社會調查員以獨立身份出席法庭,宣讀并向合議庭遞交了關于被告人李某的社會調查報告,調查內容包括了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知識水平、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該報告剖析了犯罪主要原因,指出被告人李某是單親家庭長大的農村孩子,其家長文化程度較低,因忙于生計對孩子缺少管教與溝通,家庭教育方式的失當及生活環(huán)境中不良氛圍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其對是非判斷能力較差、冒險欲和模仿欲較強、法律意識淡薄、容易沖動,通常是一個小爭吵就引發(fā)了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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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調查報告的介入,使得合議庭的庭審教育顯得更加有的放矢,在充滿關懷又不失嚴謹的庭審氛圍中突出了“寓教于審、審教合一”的理念。在本案中,社會調查員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情況進行調查,給審判提供參考,并與少年法庭一道積極對被告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最終使被告人了萌發(fā)了悔罪和改正的決心。之前,合議庭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獲知未成年被告人具體情況的途徑僅是案卷材料的反映及庭審過程,社會調查員的加入,能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軌跡、性格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刑事法律人性化關懷的缺乏,為案件的量刑形成參考材料,增強了判決的適當性,同時也為未成年犯的判后回訪幫教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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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調查員制度的實施是秀英法院根據少年犯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和思想行為可塑性的特點,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的探索性工作,今后,該院還將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通過邀請共青團、婦聯、司法局、學校、社區(qū)等單位的人員充實社會調查員隊伍,通過推出諸多配套措施,如邀請社會調查員參與制訂未成年人社區(qū)矯正方案,擬定教育規(guī)劃等延伸性工作,不斷創(chuàng)新、完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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