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4月28日消息??2011年4月28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李莊不起訴,并向李莊宣布了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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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過程中,因辯護人當庭舉示的證據與指控證據存在矛盾,致使認定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事實存疑。4月22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起訴。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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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復核了證據,認為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事實存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對李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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