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錢要車一句話就行
在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中,王振良與閆守明配合得十分默契。王振良自認為二人“關系”不錯,所以向閆守明伸手要錢從來都不客氣。王振良在做公企組組長期間,以買柴油為名向閆守明索要過30萬元;還以缺錢為由,多次向閆守明索要現金。
2010年春節前,某藥業公司拆遷補償款到位后,王振良先后兩次給閆守明打電話說:“我現在要用錢,你給我拿點。”閆守明問要用多少,王振良說:“七八十萬元吧。”閆守明二話沒說答應了下來。第二天,王振良接到閆守明的電話,便帶司機到閆守明的辦公室,從對方手里接過80萬元。
半月后,王振良又給閆守明打電話說他急用錢,閆守明立即送上70萬元。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借”錢時,閆守明沒讓王振良立過什么字據或借條,王振良都是來了之后拿上錢就走人。
在“友誼”迅速升溫的過程中,王振良向閆守明索要和收受閆守明送的賄賂款物共計290萬元、轎車一輛。為什么要送錢、送車給王振良?閆守明說:“因為在辦理某藥業公司等多家單位拆遷補償手續過程中,有很多房子都不符合補償標準,不應該得到補償款,但王振良都給辦理了補償手續,讓我得到了不應得的補償款。”
一輛車和290萬元受賄款的背后,載著閆守明對王振良“幫助”的萬分酬謝。
在閆守明以某藥業公司等8家公企單位名義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過程中,王振良都給予過照顧,不但沒有摸底調查,還濫用職權,讓手續不全、條件不符的房產通過驗收,致使國家損失6594萬余元。
與此同時,王振良的玩忽職守也導致國家損失了1.1億余元。皆因在辦理另外14家公企單位的房屋拆遷手續過程中,王振良沒有認真調查摸底和審核,就同意給予了補償。
王振良在法庭上有過這樣一段供述:“有的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營業地址、登記地址與被動遷房屋地址不符,協議組不給簽協議,要求公企組實地調查,如情況屬實,出具情況屬實的說明,協議組才簽署協議。現在涉及的這20多家企業中的有關‘情況說明’都是假的。由于閆守明承諾給我好處,我就說可以驗收。”
防止“利用小職權發大財”
“大家都這么干,我為什么不干?這一干,就再也停不下來了……”王振良很清楚自己早晚會有這么一天,因此,一審判決后,王振良沒有提出上訴,他對死緩判決的最終結果表現得平靜。
“我曾建議他去指證別人犯罪以求立功,得到寬大處理,但他拒絕了。”王振良的辯護律師介紹說,王振良說自己已經有了這個結果,別人早晚也會是這個結果。
“監管制度如果嚴密,就會有效避免拆遷過程中職務犯罪的發生。”辦案檢察官認為,王振良雖然只是科級干部,但其職務犯罪在房屋拆遷過程中體現得最為明顯,其鋌而走險造成國有資產巨大損失,暴露出拆遷過程中監管制度不健全、監督制度不嚴密,從而導致個別國家工作人員喪失了良知。因此,防止一些基層公職人員利用手中的小職權“干壞事、發大財”,是當前預防職務犯罪值得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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