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自主:判斷是否實施“安樂死”,有賴于醫學的發展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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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安樂死”,我們到底該做些什么?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陳光中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把“安樂死”列上議事日程還需要一段不短的時間,要循序漸進地去做這件事。“開始的時候要堅持一點,即要以患者本人的意愿為主。生命是患者自己的,生命權只能屬于他本人。不論是醫院、家屬還是其他的什么人,任何人都沒有權力決定患者的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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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患者本人確實希望實施安樂死,那么我傾向于支持,”陳光中解釋說,“因為他得了重病、絕癥,疼痛難忍,感覺已經沒有希望了,或者不愿意家中家屬的負擔,想要了結這一切,是可以理解的。他本人有處分其生命的權力。”陳光中強調,如果在患者昏迷狀態下由親屬來做決定,就要非常非常審慎了,“一定要等到社會發展到一定水平了,各種法律規定充分完備了,公民素質也極大提高了,才可以考慮”。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莊勁則認為,“安樂死”的實施以及相關規定的制定,還與醫學的發展進步有著直接的關系。他舉例說:“比如,一種疾病發展到哪個階段,到底是能治還是不能治?一個患者昏迷了,他能不能蘇醒,需要多長時間能蘇醒,蘇醒之后還會不會反復?一個人成了植物人,現在沒有辦法挽救,那么大概要多久之后能夠發現救治的辦法?這一切的問題,都要依賴醫學的發展和進步,而是否可以實施‘安樂死’則有賴于這些判斷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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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勁解釋說,如果醫學對患者能不能蘇醒有了準確的判斷,那么在不能蘇醒的情況下,對患者實施安樂死是沒有問題的,只要制定嚴格的程序即可。但如果患者能夠蘇醒,那么無論是本人曾有意愿還是家屬決定都不能施行,否則就是故意殺人。“所以,對于‘安樂死’的有關規定應該是個原則性的規定,而且要有一定的預見性。這種規定要把醫學的發展進步考慮進去,但對具體時間段的疾病種類、病情標準不宜規定過細,這些可以在相關的解釋等當中進行說明,并隨著時代的進步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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