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縝密:除了家屬簽字,還需通過“醫學倫理委員會”這關
除了生前登記,另一個焦點是家屬的決定權。“當已經昏迷的患者沒有事先表明意愿時,其近親屬可以出具同意‘安樂死’的文書。這些親屬必須是最近的親屬,依序為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根據法規最新的規定,必須所有親屬簽字同意,才可以對其進行‘安樂死’,只要有一人不同意都不行。”黃立介紹,最后還要由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召開審查會,審查會必須包含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其中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通過審查后,才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蘇術。“應該說,這個規定是非常嚴格和審慎的。”黃立說。
如果患者家屬很少,甚至只有一個,這種規定會不會被居心叵測的人利用呢?黃立認為不會。“一個人可以做出決定,簽署文件,但接下來的‘醫學倫理委員會’這關,可不是那么好過的。在臺灣,醫生的收入非常高,是當仁不讓的‘天之驕子’,他們基本上不會被居心叵測的人買通來做這些違背良知和法律的事情。這一點大可以放心。”
這樣的規定,就可以讓人放心嗎?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聶立澤認為不能:“不光我們不能,很多發達國家也不能。這不但和經濟發展有關,還和整個社會的環境、人口數目等息息相關,我們現在的人口太多了……有些人連老人的生活都不管,你怎么知道他簽字的時候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夫妻倆有很多財產,其中一個去世另一個連分割再繼承可以拿到全部,他簽字的時候在想什么我們怎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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