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宋山木強奸罪成立
羅湖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山木違背被害人劉×意志,采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強奸被害人劉×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予支持。案發后,被告人宋山木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否認強奸被害人劉×的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另外,公訴機關還指控宋山木于2008年3月9日在濟南強奸了被害人李×婷的另一起犯罪事實。對此,羅湖法院認為,公訴機關認定該事實的證據,僅有被害人李×婷的陳述及證人證言,公安機關對現場未提取遺留物,也未進行法醫鑒定,李×婷的門診病歷也不能證實其有損傷,濟南市婦幼保健院檢驗報告單顯示鏡下未找到精子。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強奸被害人李×婷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人宋山木采用脅迫手段,強奸婦女一名,量刑起點為三至五年,綜合考慮被告人宋山木犯案手段、認罪態度及自動投案等情節,決定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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