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此舉屬挪用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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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記者和省紅十字會的常務副會長趙國衛取得聯系。趙國衛表示,華興學校的做法欠妥,他說,根據我國相關捐贈法律法規,救災捐款的管理和使用原則是要尊重捐款人的意愿,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不能違背捐款人的意愿,譬如捐款人是為受災群眾而捐款,該筆捐款就應用于受災群眾身上。
海口的陳律師表示,《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范圍為:(一)解決災民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二)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三)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四)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用途;(五)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災方面的必要開支。華興學校沒有征求捐款人的意見并征得同意,違背了捐款人的意愿,將師生的捐款用在維修學校受損房屋及圍墻等,這明顯是一種挪用捐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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