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诘囟惥殖雠_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辦法
??诰W11月29日消息 為妥善解決稅務行政爭議,化解征納矛盾,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近日,??谑械囟惥殖雠_了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辦法。
該辦法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行政賠償;行政獎勵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雙方應簽訂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生效后,行政復議終止。行政復議調解由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的案件承辦人員主持。被申請人應當委派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及其經辦人員參加。申請人與第三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參加。
據了解,行政復議的和解、調解應當在法定的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內進行,和解、調解協議應當在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屆滿前30日作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行政復議調解書不生效,以及逾期未作出調解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被申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來源:海南特區報] [作者:樂冰 王彩虹] [編輯:王小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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