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24日消息(記者史瑞麗 實習生彭麗麗)從23日召開的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獲悉,此次提請審議的《海南省導游人員管理規定(草案)》的議案對導游的薪酬作了明確規定,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繳納社會保險。
《規定》適當提高了導游人員的準入門檻,規定具有大專或者旅游專業學校中專以上學歷的方可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
近年我省出現了諸如轉讓、出租、出借導游證等新型違規行為,因法規缺乏相應規定,導致類似行為日益泛濫。《規定》指出,擅自更改旅游項目最高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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