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與資金方印鑒關系圖?出現在本案中的A、B兩套印鑒,白線連接的一致,紅線連接的不一致。張清?制圖
海口網10月29日消息? 轉帳存入1500萬元,隨后被分批轉出,開戶方認為銀行預留印鑒卡被調換,以致存款被“冒領”。而在銀行看來,銀行預留印鑒卡系開戶方留存,所謂被調換之事實既沒有證據佐證,也未得到任何法律文書認可,該一事實不存在,銀行辦理該業務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其1500萬元被支取,系開戶方自己正常支取行為。
日前,涉及工商銀行衡陽白沙洲支行、一起長達5年的儲蓄糾紛案件被媒體搬上網絡,某網站推出的《儲戶存銀行1500萬不翼而飛?工行拒查監控錄像》、《湖南一銀行行長弟弟冒領儲戶1500萬存款銀行賴賬不還》等報道,被包括新華網、新浪網在內的數十家網站轉載,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華聲在線記者調查發現,報道中被認定的銀行預留印鑒卡被調換這一核心“事實”,無法得到證實。
足以亂真的假印章
銀行賬戶分為個人儲蓄和對公結算賬戶兩類,東陽市金陽公司在工行白沙洲支行開設的屬對公結算賬戶。該類賬戶的開設需資金方預留印鑒卡在銀行,轉賬、支取、對賬時,客戶提供的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鑒卡上的印章一致,業務方可辦理,其效力相當于個人儲蓄賬戶中的儲戶取款密碼。在該起案件中,出現了相似度“足以亂真”的兩套印鑒。分別出現在以下六處:1.銀行預留印鑒卡;2.資金方(金陽公司)持有的印鑒卡;3.開戶申請書和開立賬戶協議書;4.東陽金陽公司與衡陽鑫恒泰公司合作協議(金陽公司工作人員開戶時提供給銀行);5.8份轉賬支票和電匯憑證;6.東陽金陽公司銀行對賬單。其中1、4、5、6處的印章系一套印鑒,2、3處印章系一套印鑒,1、4、5、6與2、3不一致(見“銀行與資金方印鑒關系圖”)。
“鑒定中心候立雙副研究員答復,她從事鑒定許多年,沒有遇到類似難辨真偽的印文”,2006年5月30日衡陽雁峰區公安偵查員王丹、劉少恒提供給市檢察院的《印鑒鑒定情況說明》中記載著這樣的文字。正是由于兩套印鑒的相似度極高,后借助公安部技術力量才明確以上關系圖。
因銀行預留印鑒卡與資金方所持印鑒卡上的印章不一致,資金方東陽金陽公司監事陳非非(開戶人)以此認定銀行預留印鑒卡被調換,并要求銀行賠償損失。
子虛烏有的印鑒調換
隨著犯罪嫌疑人吳益濤的落網,黃大華和吳柳的到案(陪同陳非非在工行白沙洲支行開戶的3人),本案的相關真相漸漸浮出水面。2005年8月6日,吳柳向偵查機關供述時,承認在5月17日調換了銀行預留印鑒卡,似為吳柳調換印鑒卡提供了佐證。于是網上報道的標題中也出現了這樣的表述:湖南一銀行行長弟弟冒領儲戶1500萬存款。
但在2006年4月28日、7月18日、7月31日、10月18日,吳柳在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的多次供述中,均否定其調換印鑒卡的情節存在,稱其之前承認調換印鑒卡是受陳非非指使,目的是轉嫁資金風險于銀行。吳柳還供述,陳非非答應事成之后給他300萬作為酬勞。
此外,該案涉嫌詐騙金額1500萬元之巨,而吳柳卻沒有拿到一分錢,調換印鑒卡參與詐騙的邏輯令人費解。
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吳益濤等人的刑事判決書中,關于本案的部分有這樣的表述:作為直接證人的吳柳的證言前后反復,吳益濤所證實吳柳調換印鑒卡的具體時間和許多細節與吳柳之前的證言明顯相互矛盾,黃大華的證言也是前后反復。另據白沙洲支行職工張敬證實,2005年5月12日陳非非等人開戶時即提供了東陽金陽公司與新恒泰公司的合作協議(2005年5月11日簽訂),經公安部鑒定,上面的印章和銀行預留印鑒卡上的印章是一致的。故該套印章在2005年5月11前就存在。張敬稱,17日補齊資料時吳柳沒機會接觸東陽金陽公司的銀行預留印鑒卡。
綜上,珠海市中級人法院判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吳柳實施了調換東陽金陽公司銀行預留印鑒卡的行為”。
似難求證的開戶細節
如果東陽金陽公司在銀行的預留印鑒卡沒有被調換,那么只有一種解釋:即銀行預留印鑒卡系東陽金陽公司陳非非開戶時所留。出現在2005年5月11日東陽金陽公司與衡陽鑫恒泰公司《合作協議》上的公章,與銀行預留印鑒卡上的印文一致,說明在開戶之前確實存在這樣一套“印章”,且這套“印章”在陳非非手中。
華聲在線記者在采訪工行白沙洲支行為東陽金陽公司開戶的情況時,了解了一個細節:2005年5月12日辦理銀行印鑒卡時,白沙洲支行工作人員張敬遞給陳非非三張空白銀行印鑒卡,陳非非從其手提包中拿出印章在這三張空白印鑒卡上蓋章后,將印章收回了手提包,將蓋了印章的三張印鑒卡交給了張敬,張敬審核時發現其中有一張印鑒卡上的公章和私章重疊嚴重,不符合銀行規定,便將該張印鑒卡退回給陳非非,將另兩張印鑒卡放進了自己的辦公桌抽屜內。同時,又遞出一張空白印鑒卡讓其重新蓋章。這時陳非非再次從手提包中拿出印章,在這張印鑒卡上蓋章后交給張敬,張敬審核后將該印鑒卡交給陳非非保存。顯然,陳非非手中的那張印鑒卡上的印章與銀行留存的兩張印鑒卡上的印章不是同一次蓋上去的,是否為同一套印章,只有陳非非知道。
由于時間久遠,按規定銀行監控錄像資料又只保存一個月,這一細節已無法考證。
但據相關專業人士講,不借助現代先進技術,不可能偽造得出如此以假亂真的印章,也就是說,張敬辨不出相似度極高不同的印文不是沒有可能,那么銀行預留印鑒卡上印章與銀行備案的開戶申請書、開立賬戶協議上的印章不一致,也就不難解釋了。
而另一個事實,或可以證明該細節存在的可能性。
吳益濤在二審開庭時當庭承認,“是陳非非提供的印鑒,在衡陽我們使用的一套與留在銀行的是一樣的”。并承認“資金方有兩套印鑒,提供我們是一套,開戶是另一套”。
(目前,該案件正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本網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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