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9月10日消息 為強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海洋空間資源合理利用,推動海南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日前省海洋與漁業廳出臺規定,凡需填海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首先取得圍填海年度計劃指標,否則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不予審批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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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了解到,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在文件中明確做了規定,27公頃以下的圍填海項目由沿海市、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和審核,報沿海市縣政府批準。建設項目需要圍填海的,項目建設單位應首先取得圍填海年度計劃指標,凡未取得圍填海計劃指標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將不予備案、審批和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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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圍填海項目用海指標的申請,由項目所在市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圍填海年度計劃指標的用海項目,方可開展項目海域使用論證、海洋環境評價工作。凡未取得年度計劃指標的圍填海項目,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不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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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人說,圍填海年度計劃指標當年有效,不得跨年度結轉使用。凡已取得圍填海年度計劃指標的用海項目,預計本年度無法使用的,所在市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于10月底前,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上繳已獲準的圍填海年度計劃指標,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不按期上繳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未利用圍填海年度計劃指標的,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不安排該項目下年度圍填海年度計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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