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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大火案:施工方3名被告人受審拒絕認罪

    海口網 http://www.yinhu3.com 時間:2010-09-01 09:04

      旁聽人員正在進入法庭,見記者拍照,捂臉躲避。歐陽曉菲 攝

      據京華時報9月1日消息,昨天,央視大火第二批案件開審。首案被告人為涉嫌在央視新址配樓施工中采購并使用了大量不合格“助燃”保溫板的中山盛興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該公司副總唐珠創、公司央視新址幕墻工程項目部執行經理谷顯樹、公司項目部質量員李書志。他們均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

      庭審于上午10時在市二中院第六法庭開始,多名家屬旁聽了案件。

      檢方指控,作為央視新址配樓幕墻施工方,中山盛興公司于2006年12月與廊坊華能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約定由華能公司供應阻燃等級為B2級的擠塑聚苯乙烯保溫板。

      2007年5月,中山盛興公司從華能公司采購的保溫板被北京市質監局抽檢檢測燃燒性能不達標。但該公司隨后向有關部門出具的書面報告中,隱瞞了此前已從華能公司采購了4000余平方米保溫板并用于央視項目工程的事實。

      隨后,中山盛興公司又擅自變更供貨廠家,違規購進北京天匠建材有限公司無標識、無合格證和產品檢測報告的保溫板,并用于幕墻施工建設。

      央視新址文化中心發生火災后,調查人員對現場提取的保溫板進行鑒定和檢驗,發現燃燒性能均未能達到B2級。

      檢方認為,被告單位中山盛興公司無視國家法律,在銷售產品中以次充好,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00余萬元。其中,被告人唐珠創、谷顯樹、李書志分別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公司及被告人的責任。

      昨天,被告單位一方在發表意見時認為檢方證據不足,該單位不構成犯罪,充其量是過失行為。同時對檢方指控的保溫板數量和銷售金額提出了異議,稱實際用于項目的沒有那么多。

      三名被告人則基本都否認自己為檢方指控的“銷售者”,稱自己只是施工單位員工。同時,他們也對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互相推諉,均認為自己已經在其能力范圍內盡到了注意義務,并爭論誰負責發現產品報告,誰有決定權,誰該是事件的承擔者等問題。

      作為此批案件職位最低的李書志,認為自己只是工作上存在過失,愿意在過失程度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但認為讓他承擔刑事責任,則顯得過高。

      昨天,庭審進行到下午5時許休庭,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律師有話說

      “莫讓小人物做替罪羊”

      昨天,被告人李書志的辯護律師尹富強在發表辯護意見時指出,希望法院讓其當事人承擔起本應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不要讓李成為“替罪羔羊”。

      尹富強指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需要被告人明知產品為偽劣產品,但李書志不構成明知。他認為,李作為質量員,基于其專業技能,根本無法憑肉眼判斷產品是否合格。從整個案件來看,李書志只有責,而無權,也無利。

      “他作為一個普通的質量員,一個農民工,月工資不足2000元,他僅憑自己擁有的一個質檢員證,根本無法履行一個質量員應履行的職責。”尹富強認為,對于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的更換,為公司領導和其他部門決定并采購的,李書志毫不知情,無權干涉,也不敢干涉。

      尹富強最后強調,該工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產品,說明相應監管部門未能積極履行監管職責,而監管部門都監管不到的空間,讓一個小小質檢員來監管,有些強人所難。他認為,李書志充其量有過失責任,而無任何故意的行為。

      >>罪名有變化

      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此案3名被告人在被刑拘時涉嫌的罪名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被公訴到法院后,則均變為銷售偽劣產品罪。

      我國刑法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此罪的最高刑期為10年。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行為。構成此罪,根據不同的銷售金額有所不同,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律師分析,如罪名最終確定,根據案情,3名被告人可能都將面臨7年以上的刑期。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裴曉蘭] [編輯:胡世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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